我不知道為什麼要拿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34-2出來說啦
這條一看就知道是在講危老建築
而且是危老條例還沒出生前的通條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
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
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要件一: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
要件二: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重建
要件三:無法劃定都更單元辦理重建可按原容積重建「或」符合下列條件獎勵
這個「或」是要放在無法劃定都更單元的
畢竟他還是要符合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
還要經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也就是符合要件一跟二
但這條講的危老實在是講的太攏統
甚至可以直接就斷定他就是危老條例的前身
https://i.imgur.com/IANDjVD.jpeg
民國101年11月12日都計施細增訂34-2條
民國106年5月10日正式施行危老條例
https://i.imgur.com/62MRs0t.jpeg
綜上
34-2基本上就是危老條例頒布前使用的
但因為太攏統後續衍生子法危老條例來訂定整體危老的法源依據
為什麼會拿這條出來
不知所云
我覺得這是很基本的土地sense
※ 引述《nolag (達文喵)》之銘言:
: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 https://i.imgur.com/MhCDsZt.png
: 會歪樓,所以提一下
: 第一項只需要到「這是地方政府權責」就夠了,
: 不需要管台灣省也不需要管甚麼30年以上
: 關於這個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 你知道「細則」是甚麼嗎,
: 就是簽個通案,上頭說好就可以了,不需要過議會。
: 如果沒有細則,那就專簽,
: 公務員不敢判斷就找幾個專家開個都委會來建議。
: 總之,只要是地方政府的權責,就能辦。
: 訂個細則只是簽通案。
: 這個細則可以看的出這是地方政府權責沒錯。
: (其實我覺得有更好的)
: 只要是權責範圍,
: 沒超過20%,沒有逾越
: 有積極處理,沒有怠惰
: 有討價還價,沒有濫用
: 那就沒什麼好干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