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po的被自己搞亂了,重PO
本肥宅最近想再精進自我讀法研所,請問以下廣電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何?是金管會嗎?
第 三 章 節目管理
第 16 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m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第 17 條 (略)
第 18 條 電臺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者,其所播放節目之分配,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第 19 條 (略)
第 20 條 (刪除)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m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