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yhung97 (kate)》之銘言:
: 前幾天我失智媽媽上台中家事法庭
: 因為我爸爸對我媽媽申請通常保護令(家暴法)
: 開庭時我跟法官大人說,我媽媽中度失智
: 拿出醫院診斷書給法官大人
: 法官看後說,這跟本案無關。
: 就退還給我了。也叫我不能發言。
: 席間,就看法官對失智媽媽問話
: 我看他們一陣子雞同鴨講?
: 不到五分鐘就草草結束這回合
: 是不是法官不懂何謂失智症啊??!
一般上,法院如果核發保護令(以「通常」為主)
通常裁定文會包含:
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
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通常保護令之核
發應經審理程序,其本質上屬民事事件,仍應提出證據證明,惟因考量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立法意旨、為貫徹該法「讓被害人安居家庭中」之立法精神、及阻止施暴者繼續對受虐者
為不法侵害行為,乃依非訟事件之法理,以較寬鬆之「自由證明」法則,取代「嚴格證明
」法則,即聲請人仍須提出「優勢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發生及相對人有繼續為家庭暴力之
危險。再上開所謂「優勢證據」係指證據能證明發生之可能大於不發生之可能,並未明確
要求證據證明力達到「明確可信」標準、或刑事案件之「無合理懷疑」之標準。綜上,聲
請人聲請核發普通保護令,僅須提出「優勢證據」,使法院信得生較強固心證信其主張之
家庭暴力事實為真,合先敘明。
除了「失智症」之外,還需要其他足以確信的內容
例如:分居後隨意上門或撥電話騷擾、毀棄損壞當事人持有之物件、對話內容語氣不佳、
企圖傷害當事人等
單靠病症本身便想提起聲請,法官應該是不會想核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