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涉及行政爭議,刑事法院不能判斷違法圖利

作者: z3645230 (最愛淳寶)   2024-09-18 07:39:40
最近看到有小草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2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
然後說圖利罪的「違背法令」
依照行政訴訟法12條規定
刑事法院針對行政處分在行政法院確定前
不能代替行政法院做出違法與否的決定...
想了一下覺得蠻奇怪的,譬如下面3個例子
情況一:
小明申辦租金補貼,依規定可以領2000-8000元不等,結果公務員明知規定如此卻直接給了小明16000元。
小草邏輯:涉及行政處分判斷,刑庭要先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不能代為認定違法。
導致結果:小明拿了16000很高興,根本不會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法院不會去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刑庭因為沒有行政法院判決沒辦法認定圖利,所以公務員無罪,小明爽拿16000。
情況二:
小明去領三倍券,依規定可以領6000元,結果公務員明知規定如此卻給了小明10000元。
小草邏輯:涉及行政處分判斷,刑庭要先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不能代為認定違法。
導致結果:小明拿了10000元很高興,根本不會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法院不會去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刑庭因為沒有行政法院判決沒辦法認定圖利,所以公務員無罪,小明爽拿10000。
情況三:
小明去申辦新青安貸款,依規定貸款額度1000萬元,結果公務員違法超貸2000萬元。
小草邏輯:涉及行政處分判斷,刑庭要先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不能代為認定違法。
導致結果:小明貸到2000萬貸款很高興,根本不會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法院不會去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刑庭因為沒有行政法院判決沒辦法認定圖利,所以公務員無罪,小明爽貸2000萬元。
以上三種情況,有沒有發現哪邊怪怪的?
也就是說
今天只要公務員做出的行政處分
是對當事人「有利」的行政處分
基本上不管是不是違法
依照小草引用行政訴訟法12條的邏輯
最後公務員都沒事、民眾也不法獲益
因為民眾受到「有利」的行政處分
基本上不會沒事自己去行政法院提訴
自然不會有判決結果
然後刑事法院就不能據以認定「違法」
裁判公務員圖利、收回民眾不法獲利...
這樣看來圖利罪的判斷違法
即使涉及行政處分爭議
應該可以直接先由刑事法院就相關法規及事實進行判斷才對
第12條提到的情形,應該是案件「已經」有行政訴訟繫屬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不然公務員每天開綠燈給予違法利益
最後都會因為獲益的民眾沒提起行政訴訟
最終案件就不了了之
連違法的公務員都不能用圖利罪繩之以法。
那如果用京華城的案例來看
北市府給京華城是「有利」的行政處分
北檢北院目前應該也不用等行政法院判決
就可以自行認定是否違法
更何況現在北市府跟京華城也沒有行政訴訟
京華城是獲益者,怎麼可能自提行政訴訟
當然行政訴訟也不可能是北市府提出
所以
涉及行政爭議,刑事法院在沒有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應該還是能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不用傻傻的等行政法院判決結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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