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diegroup (mvp)》之銘言:
: 剛滿18歲的鄭姓男子引誘未滿18歲的小女友視訊裸聊,偷拍對方裸露及撫摸胸部的性影
: 像,被台南地院重判3年8月;另位黃姓男子持手機拍攝未滿9歲鄰居男童性器官,還侵
: 犯男童,卻遭台南地院宣告緩刑。民眾質疑「為何偷拍未成年人比性侵嚴重?」律師羅
: 瑞昌認為,是法定刑度失衡所致。
大概比對了二案所用法規
前案(一一二年訴字第九一三號)用的是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
六條第三項;而後案(一一三年侵訴字第四十五號)則用修正前的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並
外加《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相信是因為後者動用到《刑法》的關係,才會導致罪責更重...
不過還有奇妙的一點
撇開因「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而依法減輕刑責部分不談,兩案律師都有為被告請求宣告
緩刑,但前案中提到是因為「判決有期徒刑期間超過二年,不符合宣告條件」
而後案中則寫道,「……復考量被告罹患妄想型失覺失調症,倘入監服刑,除可能加重其
病情外,矯治之效亦有限……」,所以認定刑罰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因此這樣感覺看來,「精神疾病」應算入刑度不同的原因之一,只是羅律師沒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