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
: 「…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
: 個案且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
: 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我覺得很遺憾
聽一堆廢話 得到這種結論
那不乾脆直接給我結論 還講一堆開場白做什麼??
國家機器淪為殺人機器
就算人民是故意殺人 但在國家地位 倡導以暴制暴
人民殺人 國家代為人民報仇 又殺回去
這樣對嗎??
難怪台灣是落後國家
還在原始部落的野蠻思路
S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