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1 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小弟不懂,政府老是講『中華民國台灣』,原來背後含義是還有一個『中華民國大陸』啊!
但小弟還是不懂,政府不是視對岸中國為一個國家嗎?
怎麼憲法和法律卻視對岸為"中華民國領土"?
可以請政府釋憲解釋一下指點迷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