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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打容積獎勵這件事沒問題
但你各位過去當過縣市首長的要能經得起考驗吶
上一篇文我回覆了以細部計畫訂立容積率的案子仔細去找是找得到的,多天後黃珊珊也找
了一些案例出來開記者會
這邊我要分享一個我找得到但找不到細部計畫書,結果卻給到容積率729%的特專四案例-
無關台北市,只是覺得怪怪的案例而已
案例發生在「台北縣」縣長朱立倫任內,新北市板橋區,遠東百貨板橋購物中心第二期(
商辦合一,特專四)
https://myppt.cc/w9Q7Mb
主旨:公告「遠東百貨板橋購物中心第 二期辦公大樓新建工程環境 影響說明書」審查結
論
依據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
公告事項 :
一 、本開發計畫基地位於臺北縣板橋市新板段2小段8、9、10、
用 鹽! 14 、14- 1地號等5筆土地,位屬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特專四
線
用地,基地面積19 ,432 .95 平方公尺(A+B棟),B棟(第二期) 基地面積為5, 603. 02
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122, 906. 03 平 方公尺,容積樓地板面積69,614.97平方公尺
,建蔽率59. 73
% 、容積率729. 13% ,規劃興建地下4層、地上50層、高207. 4公尺153戶 (商場1戶、辦
公室144戶、餐廳3戶)之商業辦
公 大樓
https://myppt.cc/DvQ8U
怪了,為什麼特專四可以到729%
我特地去查了變更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
https://myppt.cc/TvKkzh
特專四土管只能給最大450%
https://myppt.cc/6M0jF
如果最後樓高50層,容積率729%,等於獎勵+轉移了62%。又假設轉移也是30%,等於容獎
也是30%…甚至是32%
哎呦,怎麼又是30%啊?
更怪的來了,無意間找到的最高行政法庭判決書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7年度判字第113號
https://myppt.cc/6p5h6Y
上訴人前於民國94年4月20日就其於改制前臺北縣○○市○○段0○段000000000000000號
土地上,新建地下4層、A棟地上13層、B棟地上5層之新板特區遠東百貨購物中心暨辦公大
樓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向改制前臺北縣政府(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即被上訴人
)申請都市設計審議 ,經被上訴人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下稱都審會)於94年2月22日
決議通過,被上訴人於94年4月26日同意備查後,上訴人復將系爭工程B棟變更為地下4層
、地上50層,申經都審會於98年6月23日決議通過,被上訴人並依「變更新板橋車站特定
專用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下稱土管要點)第16點
第5款第1目規定,准予延長建築期限37個月。
https://myppt.cc/OA1DM
奇怪,原案申請只有B棟5層,怎麼申請案通過後兩個月,就申請變更B棟變樓高50層的大
樓?最後容積率還變成729%? 因為我找不到臺北縣政府的文書,所以目前找不到答案…
我沒說有罪喔,就是怪怪的而已。
統整政黑版的法律見解與民眾黨支持者的最大差異,在於細部計畫可否訂定獎勵容積?
葉慶元律師很明白的說違法,因為細部計畫並沒有被允許「用都更辦法」為「非都更案」
創造容積獎勵的法條。
特別是台北市不像新北市有明確的寫出可比照台灣省都市計畫細則,若要這樣幹,原則上
就要經過議會同意,如同馬英九市長時代創建了「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
計畫案」,在裡面制定了容積率的增加可由都委會審核通過,而且沒有明法寫出上限。
(事實上中泰賓館案就是用這條,才另外加法獎勵25%)
那問題就來了,如黃珊珊說的,跟之前找到的一些案例,實際上就是有非都更卻由細部計
畫給容獎的,那怎麼解釋?
盲點有三個
1. 通案或非通案?就我查到的,給到上限乘法20%,京華城確實是唯一
2. 國土署說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訂容積獎勵方法,是包含非都更嗎?沒有說的話,你可以
這樣做嗎?
3. 依照都市計畫法,公展後要送內政部,為何如今已過數年甚至發照了,內政部沒有出
來說違規?如果內政部沒說違規,蔣市府繼續施工有理有據,那柯文哲犯了什麼法?
最後補上,行政法庭沒辦法自己介入。此案只能被(1)台北市府或(2)本案經北院一審
判違法,因而導致京華城停工,才能由京華城提出行政訴訟。
去查行政法院判決書,都更或都計的原告都是這樣,市府都是當被告的,原告都是老百姓
,通常都是都更或都計爭取不到想要的容積獎勵,所以告上行政法庭。
所以會產生兩種結果:
一審無罪,大家下班沒事了。
一審被告有罪,京華城違法,勒令停工。京華城上訴行政法院,上訴成功可追溯,被告無
罪。上訴失敗,京華城違法,被告圖利罪成立,三審定讞入監服刑。
在我看來,一審有罪機率不低,若要尋求行政法院救濟也是要有一審有罪才能由京華城上
訴行政法庭。特別是…柯文哲一審有罪,就不能選總統了…迥然..啊不是,昭然若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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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