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國刑法廢通姦,
理由是關你先生/太太也幫助不了你的婚姻,
難以期待以刑法作為維繫婚姻的手段;
再來廢死,
最主要的理由是避免冤死,
毫無回復可能性;
而公然侮辱/妨礙名譽,
今年憲法法庭4月雖認合憲,
但也擔心本罪成為髒話罪或單純言論入罪,
講難聽或尖酸的話有必要用刑事處罰嗎;
交通部分廢部分檢舉,
理由是檢舉業務繁重已影響員警勤務,
但遇違停等仍可打電話叫警察。
不過實質上就是廢違停,
違停的人太多乾脆就地合法。
以這個邏輯來減少社會問題的話,
台灣再也沒有違停、沒有死刑犯,
聽起來交通好、治安棒!
我國接下來要廢什麼罪?
要不要廢毒品廢詐欺?
沒有詐欺犯就沒有詐騙天堂了!
社會問題都除罪就沒有社會問題了?
掛?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