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倒認為反廢死的論述該建立了
死刑犯也有天賦人權
首天賦人權不該連犯罪者的人權都給予相同保障。人身自由也屬天賦人權,為什麼國家可
以侵犯犯罪者的天賦人權,將犯人抓去關呢?
判自由刑的時候,罪犯的天賦人權可被剝奪。判死刑的時候,罪犯的天賦人權神聖不可侵
犯,簡稱雙標。
國家不可以殺人,沒有理由可侵犯生命權
若「國家不可殺人」沒有例外,試問「人」是說人類這個物種還是國民呢?
如果「人」指人類這個物種,那麼共軍犯台應該台灣立刻下跪投降,抗戰一定死人,投降
香港化失去自由,但不用殺人也不用死那麼多人。
如果「人」指國民,請問若台灣人當共軍內奸,出賣情報甚至加入殺台灣人。是否也不可
以處死呢?
如果為了民主自由可以殺人甚至殺國民,那為何不能基於其他理由?
死刑不可恢復
自由刑一樣不可恢復,請參考國外黑人被白人誣指性侵犯,冤獄 25 年
死刑有天花板,殺一人殺百人都只能判死一次
無期徒刑一樣有天花板,天花板還更低了
死刑只是治標的廉價正義,犯罪是社會生病了!
醫生治病都是標本兼治。很多病都跟生活習慣不良,例如抽菸喝酒飲食過度有關。醫師從
來不會逼大家重視治本,抽菸抽到癌症的就故意不去治。
人沒有自由意志,罪犯殺人都是環境的錯
這是典型「宿命論」,若此論正確,史懷哲、南丁格爾也都沒什麼了不起。他們造善都是
因為環境好,誰投胎過去都會變聖人。
所謂善惡並不需要完全脫離因果律的意志才成立。神智清楚明知對錯而為之、有行為能力
、就能成立善惡的價值判斷了。所以你明知殺人是錯的,但樂意去殺人,殺得很爽,那你
就是該被判死刑的惡人。不管這個殺人衝動是父母還學校教給你的。
死刑充滿憤怒,所以不是正義
這是典型「你態度不好,所以你做的都是錯的」長輩論述。
舉生活化的例子,身為公司老闆看到員工監守自盜,竊取金錢,也可能憤怒之下做出開除
和移送警方的決定。難道因為老闆開人的時候非常憤怒,所以開除和移送司法的決定就是
錯的?憤怒只是一個伴隨的現象,不能定義行為的本質。死刑的本質是透過罪刑相當實現
正義。
結論
首先,世界上根本沒有「天賦人權」。若上天真的規定誰必須活著,那麼不該看到新生的
嬰兒很快就死亡。古代君權神授甚至奴隸制那麼流行,上天也用閃電劈死支持君權神授或
是支持奴隸制的。「人權」從來都是人類自己的追求,不是上天真的這麼規定。
既然人權是自己想出來的,那是否要讓重大犯罪者也享受跟善良人一樣的人權,當然就是
人可以自己決定。再來,國家也是群體,群體可以決定成員。嚴重破壞國家規矩的殺人犯
,可以先剔除成員身分,再執行死刑。這樣殺死刑犯就跟殺共匪一樣,沒有任何問題。
最後,很多國家支持廢死,都是由上而下強迫的。這種情形下,廢死之所以能發生,唯一
原因就是司法權失去制衡。總統濫權,可罷免總統,立委濫權,可罷免立委,那司法濫權
呢?給牠們獨立審判空間,卻把自己當成了上帝,絕對權力帶來絕對腐敗!
小弟認為應該修憲,人民可直接罷免並禁用特定大法官,直接廢黜特定憲法解釋。說到底
,大法官也是人民的打工人,憑什麼老闆不能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