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綠怎判補油門撞死東海學生的巨業施瑞隆?
[新聞] 東海女大生遭撞當下還活著 司機補油門「輾斷頸部」稱:怕壓到才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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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夠垃圾,這算直接故意殺人了吧!
過失致死可教化?
法綠人會繼續採用廢死的修復式司法判緩刑,
而不理會家屬要求的應報式正義嗎?
還是第二次撞死人,
第一次肇責是超速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無減速慢行
巨業公司都沒有行政懲處淘汰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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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瑞隆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
偵字第12638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瑞隆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捌
月。緩刑貳年,並向張淵源支付新臺幣貳拾叁萬元,給付方法為
: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陸日起,於每月拾陸日前各給付壹萬
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事實及理由
一、施瑞隆係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業公司)公車司機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9 時40分
許,駕駛巨業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搭
載乘客,自臺中市○○區○○路發車,欲前往臺中市○區○
○路之終點站。嗣於同日9 時57分許,其駕駛上開車輛沿臺
中市○○區○○路內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行經中山路
580 號前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
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
50公里,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
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而當時天候為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
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
,非但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猶貿然以時速約60至70公里之速度超速行駛,欲通過上開路
口。適有陳淑蕙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附載其女
張○○(未滿18歲,姓名年籍詳卷),○○○區○○路外側
車道同向行駛於施瑞隆所駕駛上開車輛之右前方,於行經上
開路口時,亦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
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
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於注意,未先換入內側車道,即逕行自外側車道左
轉。由於雙方之上開過失,致施瑞隆發現陳淑蕙之機車左轉
至其前方時,已閃避不及,其車輛之前車頭因而撞及陳淑蕙
所騎乘機車之左側車身,致陳淑蕙與張○○均人車倒、地滑
行,造成陳淑蕙受有頭頸部及胸部外傷、顱內出血與頸椎骨
折及胸腔內出血等嚴重傷勢,經送醫急救後,於同日11時許
,仍因傷重不治死亡;張○○則受有骨盆骨折、右肱骨骨折
、左橈骨及尺骨骨折、左脛骨骨折、雙側肺挫傷併血胸、低
血容積性休克併後腹膜腔血腫、肝臟破裂、左手腕及左手指
伸張無力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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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的修復式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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