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venway777 (**)》之銘言:
: 政府訓練40萬民力 必要時支援軍事行動
: 聯合新聞網/ 周佑政、李人岳
: 賴清德總統昨天主持「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首次會議,國安會副秘書長徐斯儉在會中
: 簡報指出,未來預計培訓四十萬可恃民力。賴總統說,全社會防衛韌性目標之一就是「必
: 要時支援軍事行動」。
: 廿三位委員 總統任召集人
: 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由賴總統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別是副總統蕭美琴、總統府秘書
: 長潘孟安與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顧問為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國防安全研究院董事長霍守
: 業、中國佛教會理事長釋淨耀、全聯董事長林敏雄。廿三位委員除六位政府機關代表,其
: 餘來自民間民力、物資、能源、醫療、資通五大領域。
: 賴總統開場致詞表示,在前總統蔡英文任內,政府盤點了公私部門資源,為提升社會韌性
: 奠定了堅實基礎,現在政府要進一步從「盤點」到「驗證」。
: 歷經近四小時會議,賴總統在結論時表示,政府設立總目標,在國家面臨災難或緊急狀況
: 時,要能做到維持政府及社會民生核心功能持續運作,以及在必要時支援軍事行動。他提
: 醒,全社會防衛韌性工作的推動,需獲得全國人民共識及足夠的支持。
: 賴總統:無劇本小規模演練
: 針對防衛韌性委員會的階段性目標,賴總統表示,今年十二月的第二次會議進行桌上兵推
: ;明年三月的第三次會議將舉行一次以上的地方小規模演練;明年六月的第四次會議,將
: 會銜接漢光演習進行前導演練。他強調,凡是觸及社會與民眾,都是全社會防衛韌性的範
: 圍,務必走向地方,進行無劇本、小規模的演練。
: 徐斯儉指出,各國同時面臨氣候變遷、地緣政治風險等傳統及非傳統的安全威脅,範圍不
: 只局部而是全面,時間也非一次性的,且通訊往往受阻,全社會防衛韌性與一般天然災害
: 的救災不同,全社會的概念是要「自己救自己,自己保護自己」。
: 徐斯儉說,全社會防衛韌性的五大主軸工作包括民力訓練暨運用、戰略物資盤整暨維生配
: 送、能源及關鍵基礎設施維運、社福醫療及避難設施整備、資通運輸及金融網路安全。
: 針對民力訓練及運用,徐斯儉說,除公務人力外,還包括民間救災團體、現役及退役替代
: 役、義消義警社區民力任務隊及其他NGO組織或慈善團體,目標是透過訓練及演練,培
: 養四十萬具有中等強度值勤能量的可恃民力。
: 未來因應災害發生時也計畫在三六八個鄉鎮市區公所建立防災協作中心,讓接受指派的全
: 國支援人力在社區內與合作夥伴建立工作關係,對於民生物資的供應配售,除現行村里配
: 售站,也將結合賣場、超商通路,規畫維生物資配售系統。
: 衛福部也已盤點二○五家責任醫院,強化醫療韌性包含供水、供電機制,也統計全國八萬
: 三八六三處防空避難處所、四六○一處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六○四二處緊急避難收容處
: 所。
: 藍委批委員會「太上機關」
: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指出,防衛韌性委員會為太上機關,四十萬民力是聽委員會指揮,還是
: 聽國防部指揮?民進黨立院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表示,賴總統會中表述是台灣多數民意展
: 現。
: https://reurl.cc/lyXZlq
: 40萬太小看台灣人了吧?應該改40%優先投入!
看完整篇 我有幾點疑問
這40萬人力 的法源依據是甚麼?
全防法?
民防法?
如果是全防法 那怎會由"總統成立的小組"決定?
全防法總則
第2條 到 第12條
主管與計畫執行機關 中央為行政院 地方為地方政府
跟總統唯一有關的是2-2
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
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總統只負責綜觀國內與國際形式 發布緊急命令動員
我們來看一下全防法第2條到第12條
「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到底是不是總統擴權或疊床架屋 就自己評判吧
第 2 條
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
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第 3 條
動員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結合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科技、軍事等戰力綜合準備,
以積儲戰時總體戰力,並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支援災害防救。
二、動員實施階段統合運用全民力量,支援軍事作戰及緊急危難,並維持公務機關緊急應
變及國民基本生活需要。
第 4 條
動員準備事項,應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年度施政計畫推動實施。
第 5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第 二 章 組織及權責
第 6 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動員準備執行計畫,
其內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統籌策劃全國
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
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
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
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規範緊急
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
第 7 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行政院
動員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之策頒。
二、動員基本方針之決定。
三、動員法令之審議。
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
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六、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
七、其他有關動員準備事項。
第 8 條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
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設全民
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
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作業程序,由國
防部定之。
第 9 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三、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由經濟部主管。
四、財力動員準備方案:由財政部主管。
五、交通動員準備方案:由交通部主管。
六、衛生動員準備方案: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七、科技動員準備方案:由科技部主管。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第 10 條
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動員準備方案之策訂及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審議。
二、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及法令之審議。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配合執行計畫之審議。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
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由機關首長就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內人員派兼之,並指定單位
、專責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
第 11 條
行政院得依動員準備分類計畫性質,分別指定所屬機關為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其
任務如下:
一、依據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策訂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並協調推動。
二、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三、行政院動員會報交辦動員準備事項之執行。
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指定單位及專責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並接受動員準備
方案主管機關有關動員準備業務之建議。
第 1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前項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至二
人,分別由副市長、副縣(市)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委員若干人、執行秘書一人
,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其內部人員或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單位、專責
人員若干人辦理動員準備業務,定期召開會議。
縣(市)政府得視需要,指定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
務。
如果是依照民防法 與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勤務規定
先看民防法
第 1 條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以達平
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
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
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第 4 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
、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
(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
防護團。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
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二條第六款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
練、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定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
(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
、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
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
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
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
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成年國民,未滿七十歲者,依其生活區域、專長、經驗、體能,經
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
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教育部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民防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與軍事勤務有關的 國防部為共同中央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
我的疑問點在於
已經具有兩部中央法規是關於民防相關 還有諸多子法
應該是從這些既有法規中驗證 修正
而不是疊床架屋多一個甚麼總統直轄的「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
多一個委員會不會多厲害
我還比較擔心變成多頭馬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