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aku: 那個施行細則第25條要申請人是“台北市政府114.136.204.199 09/27 09:49
→ raku: ”才能用 這個案子從頭到尾每一次都是京華114.136.204.199 09/27 09:49
→ raku: 城申請 小草TMD亂抓法條當浮木真的可悲114.136.204.199 09/27 09:49
→ raku: 這樣亂扯連程序都錯誤了 都發局的公務員要114.136.204.199 09/27 09:55
→ raku: 被法辦 114.136.204.199 09/27 09:55
黃珊珊有發文詢問國土署並且貼在FB
其中2和3點蠻有趣的
(2.)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
細部計畫。其係為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法源依據之一。
(3)無論依據由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迅行變更」,抑或依第24條由地主「
自提」細部計畫,其計畫內容關於擬定或變更容積率事項,均仍應『回歸主要計畫』及『
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所以時間序就是
1. 京華城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細部計畫
2. 柯市府都發局依照台北市的施行細則第25條走
https://i.imgur.com/HBSsQ7x.jpeg
或者你可以提看看,變更容積率事項,
哪邊不符合"回歸主要計畫"以及"依照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並且還得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所以,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依照都市計畫,給予20%容積獎勵上限
舉個例子,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中給予立體連通道獎勵20%上限
現在的爭議點,基本上還是
"準用都市更新獎勵"的適法性如何,但是如果當初都發局開會
直接說依照都市計畫,就像南港經貿區,給了京華城20%獎勵
會不會更有圖利京華城的嫌疑?
所以,就給京華城一些但書,要先繳保證金,然後要通過甚麼綠建築鑽石級
才能給予這20%獎勵。
當然,我不敢說,"準用都市更新獎勵"一定合法或者非法
我只是提出這整個討論的脈絡,要討論還是得切中關鍵
簡議員的質疑,只是來亂的
你問都發局,京華城是根據甚麼法來提出,都發局當然照實回答
要不要去問都發局,京華城是用甚麼法
然後市府又是根據哪個法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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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如果認為國土署的回答有問題
那要不要請監察院也去糾正一下國土署的回答?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