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都發局:
查京華城案,係由土地權利關係人
依都市計畫法24條規定提出申請,
非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第25條規定辦理
黃珊珊問國土署
國土署回:ooxx
幹
原來現在經辦單位
自己講適用法條都不算數了
還得其他單位出來闡釋
這什麼鬼啦
可以適用但是都發局沒用
現在解釋可以拿出來凹
真的天才欸
※ 引述《Neymar (內馬爾)》之銘言:
: → raku: 那個施行細則第25條要申請人是“台北市政府 114.136.204.199 09/27 09:49
: → raku: ”才能用 這個案子從頭到尾署每一次都是京華 114.136.204.199 09/27 09:49
: → raku: 城申請 小草TMD亂抓法條當浮木真的可悲 114.136.204.199 09/27 09:49
: → raku: 這樣亂扯連程序都錯誤了 都發局的公務員要 114.136.204.199 09/27 09:55
: → raku: 被法辦 114.136.204.199 09/27 09:55
: 黃珊珊有發文詢問國土署並且貼在FB
: 其中2和3點蠻有趣的
: (2.)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由土地權利關係人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
: 細部計畫。其係為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法源依據之一。
: (3)無論依據由政府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迅行變更」,抑或依第24條由地主「
: 自提」細部計畫,其計畫內容關於擬定或變更容積率事項,均仍應『回歸主要計畫』及『
: 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 所以時間序就是
: 1. 京華城依照都市計畫法24條,提出細部計畫
: 2. 柯市府都發局依照台北市的施行細則第25條走
: 或者你可以提看看,變更容積率事項,
: 哪邊不符合"回歸主要計畫"以及"依照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
: 並且還得符合"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
: 所以,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權,依照都市計畫,給予20%容積獎勵上限
: 舉個例子,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中給予立體連通道獎勵20%上限
: 現在的爭議點,基本上還是
: "準用都市更新獎勵"的適法性如何,但是如果當初都發局開會
: 直接說依照都市計畫,就像南港經貿區,給了京華城20%獎勵
: 會不會更有圖利京華城的嫌疑?
: 所以,就給京華城一些但書,要先繳保證金,然後要通過甚麼綠建築鑽石級
: 才能給予這20%獎勵。
: 當然,我不敢說,"準用都市更新獎勵"一定合法或者非法
: 我只是提出這整個討論的脈絡,要討論還是得切中關鍵
: 簡議員的質疑,只是來亂的
: 你問都發局,京華城是根據甚麼法來提出,都發局當然照實回答
: 要不要去問都發局,京華城是用甚麼法
: 然後市府又是根據哪個法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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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如果認為國土署的回答有問題
: 那要不要請監察院也去糾正一下國土署的回答?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