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wo0204 (大大大優惠)》之銘言:
: 如題
: 台灣大車長久以來的傳說
: 撞到人如果沒死就倒車再一次
: 撞死比撞殘成本低
: 為啥會這樣啊?
: 是撞死代價太低
: 還是撞殘代價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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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長痛確實不如短痛,對這個社會或對亡者、亡者家屬本身都是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故意輾死人這部份往往被輕輕放下,
導致這部份的成本始終沒有被正確反映出來
如果司法系統有效到能真的對故意輾死人這部份以故意、而非過失殺人來判
這類故意輾死人的比例在數據上應該會降低很多
「假設」這次施姓司機在撞倒人後,打了通電話再回去「移動車子」是經人指點
那只要台灣司法能不要老是對駕車致人於死輕輕放下,
也許電話那頭的「高人」就比較不會做什麼奇怪的指示
(以上是「假設」施姓司機撞倒人後打的電話不是110而是另有對象)
台灣社會、包含司法,往往對愈有權勢的人愈縱容,
在交通上,職業駕駛、尤其是大型車駕駛往往不會真的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上相應的責任
所以才會有砂石車明顯逼車,台灣警察對被逼車的外國旅客說那是台灣民情
好像是台灣民情所以沒有惡意、不是在拿人家生命開玩笑一樣
大罪小判,小罪不判下,結果就是哪怕是故意輾死人,都只是過失致死、賠錢了事
儘管其實應該賠錢+坐牢
刑法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你知道你故意輾下去、很大可能被判至少10年,
別說不用賠錢(用強制限加公基金),很多人應該也不會真的輾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