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又亂解釋了。李文宗被用法條羈押,就表示他是柯文哲的白手套。這裡有一段網路截
錄的一段,解釋白手套的起訴法條。
不管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或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於白手套所做的行為在法律評價
上,大多還是認為是與主事者構成一起共同實行同一個犯罪的共同正犯。所以不論白手套
是不是具有如主事者一般的特定身份(例如公務員或公司負責人等特定資格),法律上都
認為白手套都與主事者論以同樣的正犯罪刑,而不僅只是從犯地位的幫助犯。
引述《yniori (偉恩咖肥)》之銘言:
: 李文宗被押的法條
: 被告李文宗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既然羈押是這個理由代表他是有收錢的情況
: 不過李文宗這個人本來就跟柯文哲沒多大關係
: 他之前還在柯文哲不知道的情況下匯了四百萬給柯文哲
: 所以就算他收了錢
: 那也跟柯文哲無關
: 是他自己要去收的
: 他自己要承擔收賄刑責
: 柯文哲還是清白的沒收錢的
: ※ 引述《chopper594 (世界のももクロ No.1!!!)》之銘言
: : 剛剛看到的三立新聞快訊
: : 李文宗跟朱亞虎 在歷經3小時後北院羈押庭法官裁定 均為收押禁見
: : 押 都押 押人取供押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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