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朱亞虎向北檢坦承犯行

作者: osalucard (奧薩)   2024-09-29 10:10:48
※ 引述《miler22020 (小草 代號亞斯伯格)》之銘言:
: 羈押庭裁決書
: 至於朱亞虎的裁定羈押禁見理由:北院認為在犯罪嫌疑重大部分,朱亞虎經訊問後,坦承
: 聲請書所指之犯行,且依偵查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 項、第1項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 看起來朱亞虎向檢方坦承行賄罪了ㄋ
: 京華城案看來逐漸水落石出
: 不久之後案情就能漸漸明朗?
第 11 條
第一項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其他不正利益
這詞的解釋範圍跟圖利罪一樣寬
所以我猜應該是給蔡姐那封信
或者類似的信件
若是金流的話
才不會拖到現在
PS:
李文宗不認罪的羈押理由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也是有其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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