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深夜共處租屋處1.5小時 護理師環抱已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01 13:17:27
※ 引述《Caroney (做想做的事)》之銘言:
: 這個新聞
: 後座女抱前座男+租屋處1.5小時= 女挨告侵害配偶權 判賠20萬元
: 但昨天另一則新聞
: 後座女主動環抱並將胸部緊貼前座男
: +返回租屋處=女告性侵 獲賠23萬
: 在法官心中這個「後座抱前座」的心證影響力好像有點複雜???
: ※ 引述《losel》之銘言
: : 05:30 2024/09/29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 : 高雄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訴他的醫生丈夫阿德(化名)與診所護理師阿芳(化
: : 名),兩人有不當行為侵害他的配偶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
: : ,判決阿德、阿芳兩被告須連帶賠償小美20萬元。可上訴。
要比較的話,得先看理由:
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民事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9日、同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均有在
系爭租屋處共處一室之情形,且邱XX於112年9月9日11時49分許騎乘機車搭載郭XX時
,郭XX在機車後座以手攬抱邱XX腰部,2人舉止親密等情,並提出系爭租屋處前蒐證
錄影光碟及影像翻拍照片為證。經查:
1.原告與邱XX於92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且被告結識之初,郭XX即知邱XX之已婚身
分,此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又據本院職權勘驗系爭租屋處前蒐證錄影光碟結果
,顯示被告2人於112年9月9日10時10分許,均甫騎乘各自之機車抵達系爭租屋處室內停車
場,其等將機車上物品稍作整理後,邱XX即跟隨郭XX離開室內停車場往屋內走去,並
均消失於錄影畫面中;後被告於同日11時49分許,再次出現在系爭租屋處室內停車場,其
等將物品放入邱XX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後,先由邱XX將前開機車騎出室內停車
場,郭XX再走出室內停車場,並以其左手扶邱XX左側肩膀之方式跨坐上前開機車後座
,嗣邱XX即發動前開機車搭載郭XX離開系爭租屋處,前開機車行經錄影拍攝鏡頭前方
時,攝得郭XX將其右手扶在邱XX右腹位置等節,有勘驗筆錄及其附件在卷可憑,自上
開被告在系爭租屋處停車場之互動觀之,2人抵達系爭租屋處之時間密接,又共乘同臺機
車離開,且郭XX以手扶邱XX肩膀之方式坐上機車後座、搭乘機車時以手扶住邱XX腰
際等行為,舉止自然、未見生疏,並與一般交情之男女於騎乘機車雙載時,後座乘客為避
嫌考量,多會選擇以握緊機車後方扶手之方式維護己身乘車安全,而不會與前方機車駕駛
有過多肢體接觸等常情,顯然有別。被告雖均辯稱:郭XX乘坐機車之位置,仍與前座之
邱XX保持相當之距離,亦無緊貼、環抱邱XX情事,且因當天有雨勢,如以手拉機車後
方扶手方式乘車會有危險,故郭XX僅係基於乘車安全考量,才用手扶邱XX腰部等語,
惟機車後座乘客以握緊機車後方扶手之方式乘車,相比於用手扶前方駕駛腰部,是否較具
危險性,已有疑問,況郭XX自承其於111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已因診所工作事項安排
與原告發生衝突而有所不快,並認為原告刻意針對並對其處處刁難等語,亦提出其與診所
同事間LINE對話紀錄為憑,則郭XX既知原告對其有所不滿,郭XX在與原告配偶即邱X
X的相處上,理當應會更加謹言慎行,以避免與原告再生爭執,惟郭XX明知邱XX為有
配偶之人,仍不避諱於上開時、地與邱XX共乘機車,並在搭乘過程中與邱XX有肢體接
觸,全然未避瓜田李下之嫌,實難謂被告2人上開互動未逾越通常社交禮節範疇,是原告
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9日在系爭租屋處所為,顯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有侵
害原告配偶權情事等語,應屬可採。至被告固均以前揭情詞辯稱係郭XX機車似有故障並
為趕赴友人之約,才會搭乘邱XX機車等語,然上情為郭XX搭乘邱XX機車之原因,實
與2人共乘機車過程中之互動無涉,均無礙於本院關於被告上開互動逾越交往分際之認定
,是被告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2.復查,郭XX於112年9月至同年00月間均住在系爭租屋處,而邱XX分別於同年9月15
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之凌晨,騎乘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至系爭租屋處,
並皆於系爭租屋處待2至3小時後始騎車離去,且邱XX於112年9月15日、同年0月00日出
入系爭租屋處之上開期間,郭XX平時騎乘之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均停放在系爭租
屋處之停車場內,上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則具已婚身分之邱XX,為何於深夜
時刻獨自前往郭XX居住之系爭租屋處,並久待數小時後才騎車離去,其作為已有可疑之
處。邱XX雖以前詞抗辯其都是去找同住在系爭租屋處之友人陳明宇等語,並提出其與
LINE暱稱「宇」之人間LINE對話紀錄為證,然細究上開LINE對話紀錄,對話時間始於113
年1月10日,已在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邱XX之日即113年1月2日(見本院送達證書)之後
,且對話內容多是談及邱XX請託「宇」於本件訴訟中到庭作證、邱XX向「宇」抱怨其
與原告之婚姻生活等節;又本院依邱XX陳稱之陳明宇系爭租屋處位址,寄發證人傳票予
陳明宇,該傳票遭寄存送達,且陳明宇亦未到庭作證,此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113年8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再參以本院依職權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派員至系爭
租屋處查訪,查訪結果略以:訴外人陳政宇表明其為承租系爭租屋處1樓之租客;系爭租
屋處管理員則陳稱其知悉系爭租屋處沒有租客叫陳明宇,亦無陳明宇之租約,郭XX承租
系爭租屋處之租約則係到113年2月9日為止,期滿郭XX即未再續約等情,有該分局113年
6月24日函覆本院之113年6月17日查訪記錄表在卷可憑,基上,本院實難徒憑邱XX提出
其與「宇」間LINE對話記錄,即據以認定邱XX所稱其於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
同年10月14日均是到系爭租屋處找陳明宇之情為真,足見邱XX上開所辯,要無可採。是
以,審酌一般人際往來多不會選擇於深夜相互探訪,尤其與已婚男女互動更應會避免在深
夜往來,以避免落人口實或滋生事端,被告就邱XX多次於凌晨時刻單獨前往郭XX居住
之系爭租屋處,並久待達2至3小時後始騎車離去乙情,未能提出合理可信事由,堪認原告
所指被告2人於112年9月15日、同年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深夜時刻,均有在系爭租屋處
相處達2至3小時之久,應值採信,而被告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顯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
之正常來往分際,而為配偶所無法容忍,屬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甚為明確。
3.據上,被告於112年9月9日在系爭租屋處共乘機車之互動,及2人於112年9月15日、同年
9月22日及同年10月14日深夜共處一室等行為,均有逾越一般社交互動分際而為配偶所無
法容忍之情事,已屬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該等
破壞干擾行為與婚姻配偶權益所受之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構成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之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此情堪可認定。
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七四四號民事判決
(一)查原告與被告B為高中同班同學,並與另一位同班同學在台北市大安區通化街租屋
居住,111年6月4日凌晨5時許,原告在租屋處客廳長型沙發睡覺之際,被告B有隔著衣服
撫摸原告胸部,及將手伸入原告內褲觸摸臀部等行為,原告因而驚醒。原告於111年6月6
日對被告B提出刑事告訴,兩造就讀之學校受理本案並依法組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
稱性平會),對兩造當事人及相關同學進行調查訪談,並於111年8月16日出具之性平會調
查報告中認定被告B對原告之行為已構成性平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指性侵害,被告B針對
學校性平會調查結果,曾先後提出申復及申訴請求,均未獲通過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被告B之上開行為已令原告感到不適而提出刑事告訴,且被告B對原告所為上開觸犯刑法第
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同法第224條強制猥褻之行為,業經本院少年法庭調查後以112年度
少護字第158號裁定被告B予以訓誡,並予以假日生活輔導,原告不服提起抗告,並經臺灣
高等法院少年法庭112年度少侵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上開2裁定存卷可參。基
此,原告主張被告B確有上開故意侵害原告貞操權及身體性自主權等之侵權行為,核屬有
據。
(二)原告主張被告B另有將手伸入原告衣服內觸碰胸部之行為,為被告B所否認。惟查,
被告B於上開性平會調查時陳稱:「我確實有摸她,是從肚子開始往上摸,有摸到她的胸
部,這段時間她的眼睛都沒有張開,她也沒有說不要,所以我就繼續下去,確切多久時間
我不確定,她的手是放在肚子上,她沒有去擋、刻意的去擋,後來我意圖想要伸到衣服裡
面去摸胸部,快要到了,她感覺到我伸進去,所以她就把她自己的身體倒過去壓著自己的
胸部,我的手伸進去也沒辦法摸,我覺得有些小朋友可能因為嚇到她不敢講,等我意識回
來覺得不對,我把手移開伸出手」等語,被告B於少年法庭調查時亦稱:「(問:你當時
回答有嘗試伸到衣服裡面摸,但她有把自己的身體倒過去等語,情形為何?)就是被害人
動一下之後,我有繼續摸,摸了一下之後,想要伸進來摸,因此可能有碰到她的身體,她
可能有感覺,就把身體壓著、趴著在沙發上面。(問:承上,因為被害人壓著自己的胸部
,所以你沒有辦法摸,而把手伸出來,是否如此?)是。」,有本院111年度少調字第514
號案件112年4月18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是由學校性平會及本院少年法庭調查結果可知,
被告B雖曾試圖伸入原告衣服內觸摸胸部,但因原告翻身舉動而未得逞,且無其他具體事
證足認被告B有將手伸入原告衣服內觸碰胸部之行為,惟此部分無礙於被告B對原告為猥褻
之侵權行為之認定。
這兩者之間,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
一個是婚姻存續期間的婚外情,另一個則是在學校內的不倫之戀(並「驚動」性別平等會
展開調查)。
至於「後座抱前座」部分
一個是在騎機車期間(動態)出現,另一個則是在租屋處(靜態)發生,是否能抗拒屬不
同一回事,不好混為一談。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