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法庭判決後首例 性侵殺人凶手逃死

作者: jackgn (jk)   2024-10-04 16:42:20
其實廢不廢死不重要,
我只問什麼時後開放家屬復仇?
來讓家屬選擇要審判還是復仇?
兩千年前第一部法典不就說
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
你他媽法律人不用爭了,
直接拿掉死刑,
你當庭讓家屬也拿鐵鎚敲犯人13下,
拿刀割掉乳頭,再還家屬兩千,
犯人直接不用關了,
也不用什麼狗屁教化,
家屬復仇完,就當庭釋放,
雙方不許再有異議,
大家說好不好?
※ 引述《PerfectID (完美埃低)》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林孟潔
: 3.完整新聞標題:
: 憲法法庭死刑判決後首例...師鐸獎女師遭性侵劫殺 凶手最終逃死定讞
: 4.完整新聞內文:
: 男子劉志明10年前持鐵鎚擊殺素昧平生、曾獲師鐸獎的退休女教師,還劫財性侵、咬掉

: 乳頭,歷審認為他犯嚴重之罪,難以期待可教化,五度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但判決

: 被最高法院撤銷,更四審改判劉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這也是憲

: 庭判決嚴格限縮死刑條件後,首件逆轉逃死定讞的案件。
: 最高法院指出,更四審判決已嚴格秉持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揭示的「刑事訴訟程序符合憲

: 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意旨,詳細論述如何認定劉志明所為是偶發性犯罪,而非

: 預謀犯罪,且以劉強盜2000元財物部分,欠缺補強證據,而認定劉犯強盜未遂而故意殺

: 並非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
: 另外,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科刑相關的一切情狀,參酌醫療院所評

: 查報告、鑑定人意見,就醫療角度而言,不能完全排除劉有更生改善的可能性,而改判

: 徒刑,檢察官上訴仍徒憑己見指摘更四審判決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認定劉犯行

: 計畫性、下手之重令人髮指,而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等,皆不是合法的上訴第三審理由

: 此駁回上訴。
: 劉志明2014年因女友提分手,他曠職、不斷到前女友住處求見被拒絕;他同年12月3日
帶?
: 鎚想找前女友未果,到高雄市孔廟旁小公園休息,飲酒後見買完菜的退休女老師正要開

: 去,打算搶走車輛代步,卻以鐵鎚重擊女老師頭部,自己坐入駕駛座,再將女教師拖入

: ,拿鐵鎚敲她頭部,害女老師當場昏厥。
: 劉志明事後見女老師甦醒,再拿鐵鎚重擊她的頭13下,再搶走死者皮包裡2000元、性侵

: 後將女老師反鎖車內逃離現場,女老師最終因頭部頂骨和額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並大

: 血身亡。檢警事後調查,發現女老師不僅被性侵,乳頭還被咬掉、吐一邊。
: 劉志明一審被依強盜殺人、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死刑,其中強制性交部分判10年徒刑,因

: 、劉均未上訴而確定,劉發監執行。劉犯強盜殺人部分,歷審均認定劉手段殘忍,五度

: 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 更三審判死理由指出,劉以鐵鎚敲女老師一下後,竟再猛打13下,漠視生命,造成損害

: 至深,若僅判無期徒刑顯違背正義,判死刑「罪責相當」,另鑑定結果認為劉是「高危

: 」,再度犯案可能性不低,被關押監禁後也未明顯改變,難期待可教化。
: 不過,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合議庭認為劉是否劫走女教師的2000元,及劉非計畫性犯

: 而是隨機挑選女老師殺人,更三審判決死刑理由不完備,有再調查釐清必要,再度發回

: 。
: 更四審認為,劉志明強盜部分僅有自白,欠缺其他證據補強,劉當時是隨機萌生強盜犯

: 進而殺害女老師,不是預謀犯案,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另依據精神鑑定、量刑評

: 調查結果,認為劉只要保護因子大於危險因子,再犯就會降低,不能完全排除有更生改

: 能,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7063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6.備註:
: 台灣人自卑
: 台灣已經實質廢死了
: 性侵+殺人+強盜無冤無仇的人也不會判死刑的話,再怎麼罪大惡極都可以無刑徒刑後假

: 返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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