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死刑有條件合憲 法務部擬訂「特殊無期徒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06 09:52:33
就這些話,懷疑有點「有講等於沒講」的感覺
畢竟在「憲法最高性原則」的背景下,任何經制定的法律都不能違反憲法;且在納入了兩
公約精神的情況下,一切變得受到嚴重束縛、不能任意忤逆。
而如果最高檢察署不同意提起非常上訴(即「求生」的最後管道)、或者最高法院判決駁
回上訴,令死刑判決定讞、完全無反轉的可能,在未符合任何不得行刑之緣由的前提下,
亦應立即、盡速簽准執行(如鄭捷案一樣),不容有任何違失
否則再多的延宕只會給這些犯人製造不必要的「機會」,讓他們苟且偷生、繼續在監獄過
活到死,導致不必要的公帑支出,甚至可以搞到出現「行刑權逾期無法執行」的問題(法
定是四十年)
這點相信政府理應非常清楚,否則失去支持死刑之多數人民的支持,在其他方面的努力也
是枉然的。
所謂的「實質廢死」,讓被害人家屬感到憤怒是正常的,但要怎樣找到正確的策略,以在
不違反憲法法庭判決的前提下,繼續限制原死囚的自由,這很考驗法務部的智慧。
而日前傳聞的「無期徒刑(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規定,其中得科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除了殺人類之外,尚有公務員基於違背職務而涉及貪污、內亂外患類、故意毀壞大眾運輸
等,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比例原則」也有顧及的必要。
※ 引述《swallow753 (下午茶)》之銘言:
: 法務部在報告中指出,盤點實體法規,強化法律密度,將遵循憲判要求,完備法律程序
: 。針對精障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部分,研議於《刑法》第19條、第57條、第63條
: 之規定中,增訂對於此類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另外,也將
: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停止執行死刑事由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
: 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相關規定。
: 法務部說明,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對於故意殺人就個案犯罪情節
: 綜合判斷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無法科處死刑之情形,將檢討於死刑以外另定提高假
: 釋門檻之「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另外,法務部也將檢視《刑法》第
: 77條就目前無期徒刑假釋制度,研議層級化區分假釋門檻。
: 針對外界關心的37件死刑舊案如何處理,法務部說明,依《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
: 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但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
: 前,37位犯人將由矯正署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絕不會有釋放犯人的問題。即便
: 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也會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若法院裁
: 定不予羈押,則依法提起救濟。
: 法務部強調,憲法法庭雖對於死刑制度宣告合憲,但對於判處及執行死刑附加實體及程
: 序上限制,基於依法行政,尊重憲法判決結果。憲法判決宣告前,法務部已籌組應變小
: 組,研議各種判決結果可能,判決宣告後,立即啟動相關應變機制,並積極檢視主管相
: 關法規,將持續落實嚴懲暴力犯罪及保護犯罪被害人之工作,務求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
: 正義。(責任編輯:殷偵維)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