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京華城扣押獲准 蔣萬安說話了:周一向法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24-10-06 14:47:39
1.媒體來源:
聯合新聞網
2.記者署名:
2024-10-05 10:39 聯合報/ 記者林麗玉/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京華城扣押獲准 蔣萬安說話了:周一向法院確認是否停工
4.完整新聞內文: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仍遭羈押,對於北檢聲請京華城土地扣押北院獲准
。台北市長蔣萬安今表示,北市府將不會給施工勘驗,並且周一都發局發函法院,確認是
否要停工,會依照法院的意見來辦理。
蔣萬安今天上午出席罕見疾病基金會舉辦的「遇見心中的自己」文創成果展,對於北市府
是否要求京華城停工?蔣萬安受訪表示,
昨天台北地檢署已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京華城土地扣押獲准,市府依據內政部民國66年
67年年函示,依照函示,一般施工中的建築物如果遭法院扣押,主管單位就不給施工勘驗
,若建商繼續施工,市府就不給使用執照。
蔣萬安說,北市府也會依照往例,都發局如果收到相關法院扣押的公文,市府周一就會由
都發局發函法院,跟法院確認是否要停工,會依照法院的意見來辦理。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朝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方向偵辦,認定京華城案有共同違法圖利行為而
獲有建築容積獎勵率20%的不法利益,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估算不法利益達111億7023萬
6000元,向法院聲請扣押土地,並獲法院裁定准予扣押。蔣萬安今天表示,會依照內政部
函示不給施工勘驗,並且周一發函北院確認,是否停工,會依照法院的意見來辦理。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271985
6.備註:
科普一下名詞
A.停工
建築法中的"停工處分"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
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
,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第 59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變更,對已領有執照尚未
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者,得令其停工,另
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起造人因前項規定必須拆除其建築物時,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對該建築物拆除
之一部或全部,按照市價補償之。
第 85 條
違反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之規定,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
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86 條
違反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左列規定,分別處罰:
一、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
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二、擅自使用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其有
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
三、擅自拆除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
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
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
B.勘驗
1.監造人:需逐層勘驗 勘驗時機點 鋼筋等結構組立完成 澆築混凝土前
2.建管部門指定勘驗:(一)建築物之二樓及屋頂版。
(二)十層以上建築物之每十樓版。
(三)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項目。
C:建築執照作廢後相關函釋: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9.04.營署建字第58897號
<<會議紀錄>>
結論:
一、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其建築物主要構造己完成之部份如經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共同出
具証明其完成日期確實在執照有效期限內且依核准圖樣施工者,該己完成之建築物主要構
造部分應視為合法。惟建造執照逾期作廢後,自不得再行繼續施工。
二、至僅完成主要構造之建築物,其尚末完成之室內隔間、建築物主要設備部分,須重新
申請建造執照始得繼續施工。申請建造執照其已完成之主要構造部份得不因法令之變動(
容積率之實施)而為變更。惟室內隔間、建築物主要設備部分應依重新申請時有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
北院收到台北市函文後
如果直接回覆建照作廢或停工導致建照逾期
那我只能說 北院 你幹得太好了 直接跨越民事刑事與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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