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 18 條
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22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id=FL049533
簡單說天災假是軍公教才有的,勞工不適用,但不出勤不能處罰或補班
所以說對民間企業沒有要不要廢除的問題,只有不出勤給不給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