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剴剴案」拒國官審! 劉姓保母:想保護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0 06:29:44
※ 引述《yu1164 (口業姬)》之銘言:
: 震驚社會的剴剴虐童案,今天下午,首度召開國民法官調查庭,劉姓保母姊妹拒絕國民
: 法官參審,說想保護未成年的家人不受到傷害,委任律師們痛批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
: ,洩漏案情跟證據,害大眾已有「惡魔保母」的刻板印象,有失審判公平性,但馬上遭
: 檢察官條例式反駁,庭上檢辯激烈駁火!
十月九日的時候,臺北地方法院作成「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摘要:
一、關於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部分:
(一)本案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遭虐待等
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亦與公共事務領域(政府對於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息息相
關,而有新聞報導之價值。且職業法官同為國民,亦會閱讀及接收新聞報導、網路資訊,
倘以國民接觸新聞報導,而認有難期公正審判之虞,那麼是否意味在有新聞媒體報導下之
案件,均不適合進入司法審判,故不得因案件經媒體關注報導,即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法官於審理期日時無法以中立、冷靜之態度審視本案證據。
(二)依本院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選任程序之職務,候選國民法官因新聞報導
而知悉相關案件內容者,實屬少數,且不乏知悉有該社會案件發生,但對相關新聞報導內
容知之甚微,且本案報導並非全然採用聳動或不符事實內容之報導,亦有從中性、單純敘
述客觀事件始末、及後續司法程序等貼近事實之方式進行報導,故不能因部分新聞媒體稍
具聳動性標題報導,而認為無法期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能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
(三)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新聞涉及網路留言,均不屬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而
可認定行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之虞,且依本院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職務,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論於審理期日或評議程序中,均能確切遵守審判長於審前說明
或審理中所為各項訴訟指引,僅以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作為認事用法之基礎,因此
,在沒有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因上開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已達國民法
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四)國民法官法中相關選任、解任、訴訟照料等規定,已足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另本案案情既然屬於國民高度在意之兒童生命權喪失、政府對於托育政策之監督是否確
實之案件,透過國民參與審判,將國民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促進
該等公共議題之討論,實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五)綜上,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
、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
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之情形。
二、本案並無應不受理之情形:
起訴書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可能的內容時,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1項準
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2至5項之規定,非於起訴之初即由法官依職權判斷後,逕
以起訴違背程序而為不受理判決,而係要求檢察官先說明起訴書中以此等方式記載之必要
,給予釋除預斷之機會,避免動輒因起訴程序違法而須駁回起訴,本案檢察官已將載有餘
事記載內容刪除後,依本院裁定內容予以修正及提出,已無違反起訴程序而應不受理之情
形。
三、本案準備程序並無應不公開之情事:
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即第43條、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3項、第47條)觀之,並無於準
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且本院要求檢察官及辯護人填載甲、乙、丙類證據調查聲
請表、證據意見表,進行本案證據提出聲請及意見陳述,即可落實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
制度意旨及避免於審理期日前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可能。另被告
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仍有於審判理日再
行調查之可能,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認為
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以上種種看來,在挑選國民法官的過程中,多有嚴謹的審查方式
知道新聞報導之內容者應佔少數
但是否能夠保持中立直到案件審結,目前真的不好講...
至於不公開審理,這更好笑
犯了罪,且不是性侵犯之類的案件(而不能公開判決書或必須隱蔽個人資料),這些看來
更不符合邏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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