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時代雜誌百大人物立委看不懂法條

作者: terryyeh (小金禾火)   2024-10-11 11:30:06
※ 引述《chirex (不含銅鋰鋅)》之銘言:
: ※ 引述《piggybill (...)》之銘言:
: : https://reurl.cc/A2ljrd
: : 從影片看得出來這位時代雜誌百大人物
: : 讓里長拍手拍到瘀青的立委
: : 完全不懂法條在寫什麼
: : 不只他個人 他整個辦公室團隊
: : 大概都沒有理解法條的意思才讓他上台質詢這個問題
: : 到底是怎麼辦到的
: : 請一個大學生很難嗎
: : 但是她開鎖很強
: : 大概是因為開鎖當選百大人物的吧
: : 有卦嗎
: 我覺得這就是要台灣需要司改的原因,
: 法條寫得太過文鄒鄒了。
: 『代理孕母限於有足月懷孕生產經驗,且無重大併發症者』
: 這樣太饒口又沒有斷句,難怪未來的高雄市長看不懂,
查了一下 衛生福利部公告「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2124.00
第22條的條文並不是寫 『代理孕母限於有足月懷孕生產經驗,且無重大併發症者』
以下是公告的第22條全文
第 22 條 代理孕母於接受代孕生殖前,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於我國設有戶籍,每年於我國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二十歲以上,
且未滿四十歲女性。
二、無妊娠未滿三十七週陰道生產、剖腹產或重大併發症之生產經驗。
三、代理孕母及其配偶經心理、經濟能力、家庭及生活狀況評估,適合代
孕。
四、經生理檢查,無不適合懷孕或生產之疾病。
五、代理孕母有配偶者,其配偶經生理檢查,無影響胎兒健康之傳染性疾
病。
代理孕母曾為代孕生殖,且活產一次者,不得再為代孕生殖。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條第二項評估,應由代孕服務機構為之,並製作紀錄;
其紀錄內容與保存、評估者資格、評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檢查,由人工生殖機構為之,並應製作紀錄;其
紀錄內容及通報方式,於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內定之。
其中第二款寫的是 無妊娠未滿三十七週陰道生產、剖腹產或重大併發症之生產經驗。
字面上來說,就是不能有上面寫的那幾種生產經驗,但請大家仔細看,22條的條文並
沒有說一定要有生產經驗,所以一個沒有生產經驗的女性,是不是符合『無妊娠未滿
三十七週陰道生產、剖腹產或重大併發症之生產經驗。』?
而『代理孕母限於有足月懷孕生產經驗,且無重大併發症者』這幾句話,僅存在於公
 告內容條文對照表第22條的第四項的說明文字內,全文如下:
四、從懷孕至分娩,約需十個月,時間不短,對於孕婦個人身心健康及生活起居均會
造成重大影響,需有懷孕且分娩經驗之婦女始能充分理解,評估是否願意從事代
孕,又考量有剖腹產經驗者之前置胎盤風險較高,故規範代理孕母限於有足月懷
孕生產經驗,且無重大併發症者,重大併發症包括妊娠高血壓、妊娠糖尿病、子
宮頸閉鎖不全、甲狀腺機能異常等,亦未有剖腹產經驗。另為避免代理孕母有習
慣性早產而影響代孕子女之健康,參酌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 則第八十二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腦死判定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及醫療實務所定之足月生產之
定義,明定代理孕母無妊娠未滿三十七週陰道生產 。
所以嚴謹一點應該把第22條第二款改為『具妊娠生產經驗,且並無妊娠未滿三十七週
 陰道生產、剖腹產或重大併發症之生產經驗。』。
我想這才是黃捷立委想要表達的部分,只是質詢時可能沒有講清楚問題在哪?
: 扔給ChatGPT翻出來的結果:
: 代理孕母(代孕者)需要具備一個基本條件,即她必須曾經有過足月懷孕生產的經驗。換
: 句話說,她必須在過去至少有過一次完整的懷孕過程,並順利生產出一個健康的嬰兒。
: 這位代理孕母在過去的懷孕與生產過程中,不能有重大併發症。這裡的「重大併發症」可
: 能包括嚴重的妊娠高血壓、子癲症、糖尿病、或是產後出血等,這些情況可能會對孕母的
: 健康造成重大風險。
: 這條件的設立是為了確保代理孕母能夠安全、健康地進行懷孕與生產,減少潛在的風險。
: 夠不夠白話?這樣總該看得懂了吧?
: 不要再搞這種要把法條丟給ChatGPT翻譯才能讓大眾看得懂的法條了,
: 明明個字都是漢字,還不是台羅,這樣拼起來還得請AI翻才清楚,
: 叫家長怎麼教小孩?
: 請把國民當成國中生一樣,用中學生都看得的話,來寫法條好噗好?
: 不然連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社會學系雙學士的現任立委都看不懂了,
: 這難道不該司法改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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