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京華城是否停工? 台北地院回文給蔣市府

作者: xa9277178 (楓曦)   2024-10-11 23:59:42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 引述《DustToDust (活得痛快 死得年輕)》之銘言:
: : 你到底是講什麼
: : 是你們法院一直說 560趴以上違法 20趴違法
: : 所以才要問妳們484要停工
: : 因為我這邊就沒行政法院判決違法 一切都按照規定
: : 結果你也不敢說要停工
: : 所以到底京華城哪裡違法
: : 你媽的我不問你是要問誰
: : 問清德宗嗎
: 很簡單啊
: 下次還要選就是違法
: 下次不選就是不違法
: 你說違什麼法 那不重要
: 最好下次選的時候整個黨都不要開政治獻金
: 全部都給你抓起來約談
我不是法律專業 但我真的覺得這個案子
為什麼可以這樣搞 真的沒明白
正常的邏輯不是應該是 北檢發現京華城這個案件 有違法的嫌疑
針對當初做出京華城案件 20%容積獎勵決策的委員
都要先扣押 去查是不是有相關的金流活動 收賄 就是這樣而已不是嗎?
更奇怪的是 這個容積獎勵的額度 已經適用好幾個案子(雖然沒有給到20%過)
但根本沒有行政法院裁示過自定容積獎勵違法 為什麼可以用圖利辦我真沒看懂
台灣法律罪刑法定主義 沒有說不行就可以 完全在地方決策的範疇內
為什麼可以用可能違法當作理由去羈押別人?
這不是像殺人 搶劫 這種已知犯法的行為
行為都沒確定是否違法 怎麼用圖利起訴我還真的沒看懂
更奇怪的是
北院可以做出 明顯違法 560%為違法這種 根本不在職權範圍內的認定
然後再透過這個認定去羈押別人
這不就變成說
以後只要認為有犯法嫌疑 都可以隨便羈押別人
判決理由只要法官認為 就可以成立
如同高虹安的那種判決
他可以心證認為高為抄襲就判他誣告
他根本就不能具備所謂認定抄襲的資格
或是認定行政上違法的行為 就可以這樣搞?
台灣法律為什麼可以 這麼 不需要
怎麼說 道理和邏輯
完全是我覺得 是這樣 可能是 就可以判
也太莫名其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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