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京華城案停工?李四川:無罪推定依法不

作者: design0606 (飛)   2024-10-12 00:58:54
※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 引述《rexlin (Some like it hot!!)》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UDN
: : 2.記者署名:
: : 林佳彣
: : 3.完整新聞標題:
: : 京華城案停工?李四川:無罪推定依法不予施工勘驗
: : 4.完整新聞內文:
: : 京華城案延燒,北市府10月7日發文院檢是否可停工,市府今收到法院來文「請貴府自行
: : 依職權卓處」。北市副市長李四川說,依法行政就是公務員最大的魄力,依無罪推定,市
: : 府依法不予「施工勘驗」。
: : 李四川晚間在臉書發文指出,最近京華城容積案,各方要求市府應立即勒令停工,但依現
: : 有的法令,市府最多僅能不予「施工勘驗」,沒有一條法令可依據馬上停工。
: : 李四川表示,也因為沒有立即勒令停工,被批評沒有魄力,他告訴市府同仁,公務人員的
: : 魄力,就是依法行政。
: : 李四川說,就法院答覆,請市府依法自行卓處。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現在的公務人員要依
: : 法行政也要承受很大的壓力。沒依法行政會違法,依法行政也承受責罵,真是公僕難為。
: : 依無罪推定,市府依法不予「施工勘驗」。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9/8286310?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 6.備註:
: : 依法行政
: 北檢應該要硬起來
: 既然都說明知違法,也同意扣押京華城土地
: 那就說清楚扣押範圍,好讓台北市好作業
: 北市不就發信問,北院同意扣押土地,那扣押範圍從哪邊到哪邊
: 回答一下很困難是不是
: 要做事就一條龍做完整
: 做事做一半的,還真有民進黨風格
: 預算人力都下了,但結果不符比例,只好下更多人力跟預算
: 要弄到死有決心毅力弄完整一點,弄成這樣很難看
北市府就已經翻出函釋
為何青鳥們不先去看一下函釋內容?
是腦袋裡真的沒東西嗎
這邊再科普一下
內政部函 60.11.16.台內地字第443828號代電
說明:關於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可否准予建築乙案本部曾以60.07.21.台內地字第
42808號代電規定:「……凡經債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在被法院假扣押查封之土地上建
築者,即可認為不影響假扣押查封之效力,應准予申請新建、改建或修建。」在卷。除上
開情形外,特再補充規定如下:「凡建築基地經法院假扣押查封後,該基地上建築物所有
權人申請局部改建或新建、修建,是否影響該基地假扣押查封之效力,主管建築機關如不
能認定時,可函詢該管法院意見。」
內政部函 67.03.09.台內營字第769667號
說明:
一、復66.12.14.建四字第197687號函。
二、按假扣押為對於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禁止其處分,純屬一經保全程序,假扣押
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
法第522條、第530條所明定。是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基地既經法院假扣押查封,縱令假扣押
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變更之情事,亦應先為依法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繼續施工勘驗
,發給使用執照。
三、原附件退還。
內政部函 100.05.05.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087835號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100年4月26日法律決字第1000010162號函,兼復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
年11月15日北市都建字第0996326100號函及臺北縣政府工務局99年11月16日北工施字第
09911096252號函。
二、本案經函詢法務部,茲據前揭號函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0年4月15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01750號函復以:「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妨
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發給建
造執照之建築基地,經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假處分後,主管建築機關應否依建築法規定勒令
停工,或不得依建築法規定發給使用執照,應視繼續施工或發給使用執照,有無妨礙假處
分執行命令而定…。」(如附件)
三、次按「按建築基地如生私權爭執,其建築許可應如何辦理一案,前經奉行政院62年2
月23日台62內1610號函核釋在案。建築物或建築基地既經法院假處分查封,主管建築機關
應不予施工勘驗,當事人並應依規定維持暫時狀態。至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發給,應以建築
物之合法完成為前提,建築物在施工中,因建築基地為法院假處分查封,喪失建築使用權
利,縱令主管建築機關未命停工,亦應受法院查封之拘束。其在查封原因未消滅之前,擅
自繼續興工完成者,即屬侵害他人權利,顯難認其為合法,應不得發給使用執照,以維公
益。」、「…施工中之建築物或基地既經法院假扣押查封,縱令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
命假扣押變更之情事,亦應先為依法塗銷查封登記後始得繼續施工勘驗,發給使用執照。
」、「…建築工程施工中,經法院查封者,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外,要非
不得繼續施工。…至施工完竣後申領使用執照,應依建築法七十條規定辦理,並於核發使
用執照時函知原查封之法院及副知該管地政機關。」分別為本部66年8月18日台內營字第
742380號、67年3月9日台內營字第769667號及75年11月29日台(75)內營字第450466號函
釋在案。(諒達)
四、是本案建造執照建築基地經法院假處分裁定得否禁止施工勘驗或核發使用執照1節,
請依法務部100年4月26日法律決字第1000010162號函及本部上開函釋說明,就個案情節查
明有無妨礙假處分執行命令後,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另外依好幾個議員拿出來說嘴 卻自己也搞不清楚的 建築法第87條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一、違反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
二、建築執照遺失未依第四十條規定,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作廢,申請補發者。
三、逾建築期限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四、逾開工期限未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者。
五、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止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備
案者。
六、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未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者。
七、未依第五十六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者。
有人會說 函釋是指假扣押啊
跟刑事扣押沒關係
這邊就要問有無前例
既然無前例
身為主管機關的北市府 在行政法則內無法依循的前提下
援引類似處理函釋 向該管法院尋求法律上的指引
這非常常見
如果北院裁定扣押 又不願意回答北市府的函詢
那北市府下一步只能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進一步尋求函釋
因為建築法不論哪一個條 都沒有明確指示土地扣押或假扣押 就必須停工的條文
我是不知道那麼多人吵著要北市府直接勒令停工 到底是抱持怎樣的心理
北市府會很麻煩嗎 其實 他現在扮演的就是傳球手
北院扣押的殺球 他現在援引內政部過去的函釋 發函北院函詢
北院不予函詢
那就換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準備熱身接球
如果內政部把中央法令解釋權還給北市府
我很期待以後五都建築這塊的法令解釋權會多麼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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