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同高虹安的那種判決
: 他可以心證認為高為抄襲就判他誣告
: 他根本就不能具備所謂認定抄襲的資格
: 或是認定行政上違法的行為 就可以這樣搞?
高虹安的案子當時一群律師都在討論刷新他們三觀
首先
高虹安被判誣告的案子
是陳時奮去告高虹安誣告
而高虹安告陳時奮的案子
是加重誹謗罪
那誣告在中華民國的歷史以來都已知非常超級難以成立
誣告的成立要件是:完全虛構的行為
舉個例子
我今天突然去告李多慧說她強姦我
這個行為,一定會不起訴然後吃誣告
因為是完全虛構的
那再舉個例子
今天我去超商買東西,店員少找我5塊
我不跟店員講直接去提告店員竊盜罪
這也不會起訴,但是店員也沒辦法告我誣告
因為有部分事實
回到高虹安提告陳時奮加重誹謗
陳時奮確實有到處評論高虹安的論文抄襲
所以高虹安去告陳時奮加重誹謗是合理的
最後不起訴,那是法官的裁定
問題來了
陳時奮告高虹安誣告,成立還被判10個月?
陳時奮確實有評論高虹安的論文抄襲,這是客觀事實
那高虹安因為陳時奮說高虹安論文抄襲,而去提告,這是高虹安的權利
但是判決書卻是寫:高虹安明知自己論文抄襲,還提告陳時奮,是誣告
首先,高虹安已經提出學校證明,證明論文沒有抄襲的問題
其次,提告陳時奮,也是法律賦予高虹安的權利,就算不起訴,也跟誣告扯不上邊
最後,高虹安明知自己論文抄襲這部分完全是法官主觀認定,沒有客觀證據
就算高虹安論文真的抄襲,他也沒拿出學校背書的證據
高虹安提告陳時奮也跟誣告沾不上邊
所以高虹安的誣告罪成立,當下是震撼整個法律界的
不論自身政治立場,一大票律師都在說確實讓他們上了一課
也說要好好的拜讀那一份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