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ga652206 (Sing)》之銘言:
: : 很簡單啊
: : 下次還要選就是違法
: : 下次不選就是不違法
: : 你說違什麼法 那不重要
: : 最好下次選的時候整個黨都不要開政治獻金
: : 全部都給你抓起來約談
: 我不是法律專業 但我真的覺得這個案子
那麼可以和李述德案做對比
事由
遠雄高層密會馬英九
應曉薇便當會
過程
李述德主導會議,並說市府高層共識
彭振聲主導會議,表示一切都是柯文哲指示
是否為市府權限範圍
訂立行政契約是市府權限範圍
部分人士指出有違法疑慮
是否經過行政法院判決違法
行政法院並沒有審理該行政契約是否違法
行政法院尚未審理
是否有金流
查無遠雄支出不明金流
威京集團支出大筆金流,目前確定部分金流流入民眾黨,但是尚未查明有對價關係
證據部分
會議記錄和錄音檔作為認定李述德圖利
目前已知法院說朱亞虎坦承犯行,彭振聲說是受柯文哲指使,威京集團支出大筆金流,流向待
查,柯文哲可能在自己usb記錄小沈1500,其他證據有待調查
圖利金額
法院認定30億
檢察官認定111億以上,但是尚未經過法院判決
判刑
一審判處9年
尚未起訴
: 為什麼可以這樣搞 真的沒明白
: 正常的邏輯不是應該是 北檢發現京華城這個案件 有違法的嫌疑
: 針對當初做出京華城案件 20%容積獎勵決策的委員
: 都要先扣押 去查是不是有相關的金流活動 收賄 就是這樣而已不是嗎?
: 更奇怪的是 這個容積獎勵的額度 已經適用好幾個案子(雖然沒有給到20%過)
: 但根本沒有行政法院裁示過自定容積獎勵違法 為什麼可以用圖利辦我真沒看懂
: 台灣法律罪刑法定主義 沒有說不行就可以 完全在地方決策的範疇內
: 為什麼可以用可能違法當作理由去羈押別人?
: 這不是像殺人 搶劫 這種已知犯法的行為
: 行為都沒確定是否違法 怎麼用圖利起訴我還真的沒看懂
: 更奇怪的是
: 北院可以做出 明顯違法 560%為違法這種 根本不在職權範圍內的認定
: 然後再透過這個認定去羈押別人
: 這不就變成說
: 以後只要認為有犯法嫌疑 都可以隨便羈押別人
: 判決理由只要法官認為 就可以成立
: 如同高虹安的那種判決
: 他可以心證認為高為抄襲就判他誣告
: 他根本就不能具備所謂認定抄襲的資格
: 或是認定行政上違法的行為 就可以這樣搞?
: 台灣法律為什麼可以 這麼 不需要
: 怎麼說 道理和邏輯
: 完全是我覺得 是這樣 可能是 就可以判
: 也太莫名其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