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不滿報導涉貪 前新竹市長林智堅求償20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5 21:59:39
※ 引述《jiro0718 (miles)》之銘言:
: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新竹市長林智堅不滿聯合報兩名記者今年3月報導他任內
: 的新竹市衛生局科長涉貪,刻意以聳動標題牽扯他,決定連帶求償20萬元並要求公開刊
: 登啟事。士林地院認定案件確實發生在其擔任市長時期,況報導有市府主動發現不法報
: 請廉政署偵辦等相關回應,難認林智堅名譽遭貶損,判決敗訴;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民事判決
得心證理由:
一、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之評價是否有所貶損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
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
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
21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
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
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
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
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聯合報記者,其等於網路新聞平台撰寫發表之「獨/新竹市府驚傳
檢廉搜索 林智堅時期衛生局前科長涉貪遭聲押」為標題之報導,該報導刻意省略原告對
於上開涉貪事件處理過程,以聳動標題提及該員為原告任職期間之官員,使人誤會原告在
任內對於涉貪事件有不作為或督導不周,嚴重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人格、聲譽地位及社會
評價云云。惟查,觀系爭報導標題記載「林智堅時期」等語。並參照其報導之內容提及新
竹市長高虹安擔任市長期間話題不斷…,未料新竹市政府衛生局也爆出在前市長林智堅時
期疑有涉貪案件,衛生局辦公室昨天遭到檢調搜索…等語。足見前開所稱「林智堅時期」
等語,僅因案發之際,是高虹安擔任市長,為特定該新竹市衛生局科長涉貪案件,係發生
於林智堅擔任市長時期之意。承此,該新聞報導顯非針對原告個人為報導。再參酌該報導
亦提及新竹市政府之回應,表示此案是在2021年由政風處指示清查,經初步行政調查後發
現,鄭姓同仁辦理過程疑涉有圖利不法情事,同年6月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目前皆配
合檢方偵辦中等語。足見,該新聞報導亦已表明此案係於110年間,即原告擔任市長期間
,經政風處調查發現,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一事,此有系爭報導在卷可憑。準此,系爭
新聞報導使用「林智堅時期」一語,係因系爭新聞報導之際,為高虹安擔任市長,為特定
鄭姓科長涉貪案件發生之期間。又全文並未提及原告個人,最後並說明該案係由新竹市政
府於2021年,即原告擔任市長期間,由政風處行政調查發現後,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
承前所述,前開新聞係單純就新竹市衛生局鄭姓科長涉貪案件,經檢廉搜索、約談之事實
為報導,未有一語提及原告個人,或原告於擔任市長期間,就前開鄭姓科長涉貪案件有不
作為或督導不周一事,實難認前開新聞報導對原告之名譽,即社會上之客觀評價,有何影
響,甚至發生貶損。原告雖提及由批踢踢實業坊,網友於該新聞下方對林智堅之評論,足
見該報導已貶損原告之名譽。惟查系爭新聞報導內容,顯與原告個人無涉,已如前述,則
批踢踢實業坊網友就系爭新聞報導自行衍生,所為之解讀、評論,已逸脫前開新聞報導之
內容,自難以此歸責於被告,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尚難認系爭新聞報導之標題及其內容,有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聲明所示金額、
遲延利息、於聯合報全國版頭版刊登起訴狀附件2所示之啟事,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請求本院向新竹市政府政風處函詢詢,以證明鄭姓科長係經
原告調職並啟動政風調查一事,核無必要。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援引之證據,經
本院悉予審酌後,認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言下之意,就算認定有索取損害賠償的權利,應是由高虹安提出,而不是林智堅
因此只能說他太心急了,也不多加查證就下手
所以才會造成如此大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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