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告白人妻「讓妳舒服」 他辯大熱天喝飲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6 11:33:34
※ 引述《jal0309 (jal0309)》之銘言:
: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透過網路交友結識阿興(化名),對方不僅傳送「寶貝愛妳」、「
: 放假給妳舒服」、「先讓妳舒服」等曖昧訊息,甚至傳送裸女圖片,還唆使妻子與他離
: 婚,憤而決定對阿興提告求償50萬元。不過,高雄地院法官檢視相關對話紀錄證據之後
: ,認為阿興僅是口語上打情罵俏,沒有做出實際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於是裁定駁回人夫
: 的告訴。
以下參考:高雄簡易庭一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六九號刑事判決
只提關於「正常社交範圍」的部分段落:
原告主張被告傳送示愛、煽動張○慧離婚之言詞,以及裸女相片之行為,踰越婚姻關係之
正常社交範圍云云,並提出系爭照片為證。查被告雖傳送裸女圖片給張○慧,而依上開照
片觀之,該等照片中之人物均非張○慧,且其中多係問候早安之圖片,就圖片之解讀也許
因人而異,但不得僅因有不同解讀空間,遽認係屬色情圖片而認被告與張○慧間有踰越婚
姻關係之界限;而本院卷照片提及「雄壯、威武」等文字部分,從該照片觀之,雖可能帶
有性之含意,但仍屬早安圖,依目前社會風氣,男女間傳送此種問候圖,尚難評價為踰越
婚姻關係之界限;至本院卷另一照片雖非問候早安圖,而裸露上半身女子開車照片,惟原
告既未主張照片中之女子為張○慧,縱然照片其中有隱含色情之意,尚難僅以此遽認兩造
間有親密之行為或踰越婚姻關係之界限。是原告主張被告傳送系爭照片給張○慧為踰越婚
姻關係之界限云云,並非可採。
原告主張被告與張○慧對話內容,用語涉及「寶貝:妳很棒,愛妳喔!親一下」、「謝謝
你,寶貝愛妳」、「愛妳喔!」「加油,放假給妳舒服」、「先讓妳舒服,再看電影,吃
大餐」等語予張○慧,張○慧則傳送:「親愛的,生日快樂,愛你唷」、「收到你的愛囉
,開心」、「可以露營,妳快離一離,待在豬他們家沒意義,時間被限制不能好好玩兩天
一夜」、「叫你離不離被豬發現。不好。」、「先分居,再離」、「離一離」等語,踰越
婚姻關係之正常社交範圍云云。觀諸該等對話,從形式觀之,雖涉及愛情、離婚等字眼,
惟均僅是對話,如同朋友一般鬥嘴,又或是打情罵俏,此涉及思想及言語之表達自由,何
種思想或何種言語之表達應在婚姻之範圍內受到限制,何種思想或言語之表達侵犯婚姻之
領域,進而侵犯配偶一方之權利或利益,仍應審酌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3項有關
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及情節是否重大加以判斷,衡諸被告與張○慧為網路交友結識,
有一定之熟識程度後,透過網路通訊軟體為口語上之打情罵俏,尚難認為違背一般社會常
情,縱使被告得悉原告夫妻間有勃谿之情事,而鼓吹張○慧與原告離婚,亦可能為一般朋
友間所為之行為,如認被告與張○慧間確有男女間之情愛,如此長之對話期間,卻僅是傳
送裸女問候圖,卻無一是親密舉動之照片,要難認兩人確有親密男女間之情愛。故被告與
張○慧間口語上之打情罵俏,或勸說分居、離婚之對話,尚難逕認為係違背善良風俗,亦
難認為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或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
用裸照來問候,這沒問題嗎...
而且一大堆離婚建議相關文字都敢說出口了(還用各種「豬」來舉例),可是卻以「未達
破壞婚姻之重大程度」認定駁回,感覺上這正宮應會提起上訴吧...
所謂的「社會風氣」,感覺上更像是一人說了算的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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