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6 15:39:55※ 引述《yahe0526 (慕村拓哉)》之銘言:
: 記者施怡妏/綜合報導
: 朱學恒臉書全文:
: 公開道歉文
: 本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六日晚間六時許,對A女之不法犯行觸犯強制猥褻罪,對
: A女造成傷害,本人對此深感悔悟,在此公開對當事人致上最深切的歉意。
: 同時也對後續本人告發自己的行為及造成媒體新聞事件的發言進一步犯錯,造成A女的
: 接續困擾致歉,本人已知悔悟,將不再對此事件做任何除道歉及認錯之外的發言。
: 同時也為此浪費社會及司法資源,做出不好的示範向社會道歉,本人已經明白此舉的錯
: 誤之處並深切反省。
是說,對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侵訴字第一零三號刑事判決提到的兩份不同「切
結書」之內容:
附表一:(原先送達予周慧心律師的版本)
立切結書人朱學恒
於2022年八月六號晚間九點四十分至十點間於聚餐期間,因飲酒行為失控,未經同意,違
背A女(原簡訊內容為A女姓名,下同)之意願及信任主動摟抱及親吻當事人A女,並於事
後離開該處,未於當時致歉及表達錯誤之意,其行為惡性嚴重,應遭到相關譴責及一切處
罰。
本人朱學恒願意承諾從此戒酒,未來不參與任何非會議及非親屬之飲宴活動,並不再對任
何女性有未經允許之逾矩行為,並再度對當事人A女為當日之錯誤行為道歉,日後也將盡
一切可能遠離當事人A女及其親屬,避免造成任何騷擾。
以上承諾若有任何違背,願意接受最嚴厲之處罰。
立切結書人朱學恒
附表二:(與周慧心律師、B男於律師事務所討論後變更的版本)
於2022年8月6號晚間九點四十分至十點間於聚餐期間,因飲酒行為失控,未經同意,違背
A女(原切結書內容為A女姓名,下同)之意願及信任,並於事後離開該處,未於當時致歉
及表達錯誤之意,其行為惡性嚴重,應遭到相關譴責及一切處罰。
本人朱學恒願意承諾從此戒酒,未來不參與任何非會議及非親屬之飲宴活動,並不再對任
何女性有未經允許之逾矩行為,並再度對當事人A女為當日之錯誤行為道歉,日後也將盡
一切可能遠離當事人A女及其親屬,避免造成任何騷擾。
以上承諾若有任何違背,願意接受最嚴厲之處罰。
立切結書人朱學恒
2022年8月20日
以上
原先是不認罪的,還爭執上述書函的證據能力
但後來改為「坦白相告」,看來似乎只是想爭取減刑、變成「可易科罰金」之結果,以免
執行牢獄之災
且這回發出的聲明根本沒提到「飲酒」一節
這更令人感到訝異、不解了...
順帶一提,原判決關於「犯罪後之態度」部分,節錄如下:
Ⅰ被告於112年7月5日偵訊時以告發人身分指稱(以下引用檢察官訊問筆錄):「問:本
件告發内容?答:我告發的内容是針對被害人於112.6.8在臉書上所描述之案情進行告發
,希望北檢能深入調查釐清確實案情,以便我針對當日之行為正確的道歉,我希望本案能
儘速解決,避免對被害人二度傷害。」、「問:(提示卷附112.6.8被害人臉書頁面)以
上所指是否此篇文章?答:是。」、「問:本件告發所認罪嫌?答:如果按照臉書文章所
指述,應該是構成性騷擾,但我從來沒看過被害人所謂的證據,如監視器,所以我也不能
確認實際的行為為何。因為我當天飲酒過多斷片,我也沒有印象,希望能夠查明。」、「
問:本件告發對象是你自己,有無意見?答:是。」等語)。
Ⅱ被告於112年7月5日偵訊時以被告身分供稱(以下引用檢察官訊問筆錄):「問:承認
有性騷擾行為?答:我沒有記憶。」、「問:承認有強制或強制猥褻之行為?答:我沒有
記憶。」等語。
Ⅲ足見被告本於告發人身分,告發自己所涉對A女之性騷擾犯罪嫌疑時,依上開說明,確
已預期最終檢察官將為不起訴處分,然本案檢察官對於被告提起公訴,則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並非涉犯112年8月16日修正前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
騷擾罪嫌,此一情形,確非被告於告發自己所涉性騷擾犯罪嫌疑時得以預料者甚明。
Ⅳ惟被告於113年2月19日本院審判中供稱(以下引用審判筆錄,並以刪節號表示省略部分
,底線部分為本院另行加註):「本案自案件發生以來,本人所做『告發自己』的行為是
基於當時信任A女告知現場有發生事件,基於社會正常邏輯當事人一定是先行道歉,然後
再詢問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所以我立即傳訊,以及用LINE的電話跟她說我應該有做錯事
,但並非我確實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包含陳菁徽、B男都多次暗示我『有監視器畫
面』,因此我才會在律師事務所寫下『依他們的監視器畫面暗示』可能的行為,但事後我
也多次描述我很有誠意,如果你們出示監視器畫面,我絕對會照著監視器的內容,依序道
歉……但是A女跟她委任律師包括B男從此不再聯絡,我覺得此事件是否如同他們所講的一
樣,我已經道歉了,事件就此結束,但後續A女多次聲稱我主動接近她,在節目上導致她
感受到威脅,因此必須召開記者會發表臉書文章,但是事實上,A女所上的節目是東森的
『爆新聞』,她過去己經多次跟我同台,而我是該節目的固定來賓,她來上節目的時候是
一定知道我每天都會出現在那邊,直到她以這個為理由發布文章截止,因此後續我做的告
發的動作並非如鈞院所稱『因為當事人覺得已經過了性騷擾的追訴期』,請鈞院回去看北
檢訊問的時候,我特別強調我要告發自己的是『事涉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罪』,我很清楚如
果我只告發性騷擾的話,它過了追訴期,我永遠沒有機會拿到相關的證據,我必須要告追
訴期比較長、刑責比較重的強制猥褻罪嫌,北檢才可能會立案調查,我才有可能讓我看到
真正的監視器畫面跟相關證據。對此我的立場一直都沒有變,我坦承面對所有的狀況,但
是看到資料之後我才恍然大悟,原來之前曾經有人跟我說『根本沒有監視器畫面』是真的
,我是被陳菁徽、B男所稱的『有監視器畫面』的說法給誤導,因此我才決定法律途徑我
要走到最後,這是我們之前所有動作的心路歷程,要跟合議庭報告,並非是因為『我發現
性騷擾犯罪已經過了追訴期』,不是,我也確認過強制猥褻追訴期是20年,所以絕對沒有
過追訴期(審判筆錄原記載追訴「訟」,應為錯字),我才有可能進入法律途徑,得到真
正的資料。」等語。
Ⅴ足見被告不僅始終否認有何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犯行,甚且對於自己於偵查中意欲透過告
發自己性騷擾而非強制猥褻之舉,猶於未如己意之預期後,改口未曾有此念頭云云,甚而
指摘本院誤解其告發之內容云云,加以於遭檢察官起訴後,復以其經營之頻道罔顧本案相
關卷證內容及檢察官偵查作為,刻意侮蔑,凡此被告自偵、審過程以來之種種言行舉止,
均顯現被告犯罪後所顯現欠缺性別平權意識、毫無悔悟之態度,應予嚴懲。
因此感覺上是怕了法院的「威力」,才會想上訴
不過法院是否吃得下這一套、並同意輕判,則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