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誆「出陣頭打工」囚少女27天!她慘遭性侵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17 11:50:01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嘉義報導
: 嘉義縣一對林姓男子夥同勞姓女友,以陣頭打工為由,誘騙林男就讀國三的前女友現身
: ,再挾持拘禁少女長達27天,期間林男硬上少女12次,若不從就徒手毆打,勞女則幫忙
: 看守,防止少女逃走。全案經嘉義地院審理,勞女被判1年6月徒刑,林男則依加重強制
: 性交等罪,可易科罰金部份,合併處6月徒刑,不可易科罰金部分,合併處7年徒刑。可
: 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二十八號刑事判決(分別於八月廿九日
及十月九日審結)
針對丙○○(即勞姓女友)部分,法官是認定被告已經自白,且犯的只是「成年故意對少
年犯妨害自由罪」,因此直接簡易判決
而就乙○○(即林姓男子)部分,雖然同樣已經自白,但同時犯成年故意對少年犯「妨害
自由」、「傷害」(三次)及「強制性交」(十二次),這些罪行中包含不得簡易判決的
部分,所以只能走通常程序...
至於友人部分,判決書另記載:
至於,起訴書記載黃○嘉、郭○勳、巫○蒨係共同正犯乙節,然參諸上揭證據,黃○嘉恰
好居住在回嘉義縣竹崎鄉XX路***巷*號,復未對甲○施強暴、脅迫,甚至曾欲聯絡甲○
親屬,實難認黃○嘉參與看守,另觀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黃○嘉),未見偵
查案件字號繫屬,末查偵查卷宗,亦無法認定郭○勳、巫○蒨確與被告乙○○及共同被告
丙○○有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或行分擔,是認起訴書或係誤載,附此敘明。
結果讓三位友人逃過一劫,也挺奇妙的
且還有「嗣後尚未與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調解,犯罪所生之損害未減少」,這樣一來還無
法加重到哪裡去,看了只會令人覺得麻木...
順帶一提,起訴書的待證事實提到:
乙○○部分
坦承於前揭時、地夥同被告丙○○誘騙告訴人甲女外出,並與共犯黃○嘉及其友人2人駕
車將甲女載往臺南市黃金海岸某處,其再與被告丙○○、共犯黃○嘉將甲女帶往本案平房
及本案套房,期間有取走甲女手機,甲女也有表示想要回家,但因甲女都不理會其,也不
接其電話,其心裡不想讓甲女回家,過一陣子才要帶甲女回家。甲女住到第6天左右,就
開始不同意與其發生性行為,甲女於性交時都不想理會其,可能想放棄抵抗了,其因為控
制不了,每隔1、2天會對甲女強制性交,其知道甲女15歲就讀國中,坦承本件成年人故意
對少年犯強制性交及傷害犯行之事實。
丙○○部分
坦承於前揭時、地夥同被告乙○○誘騙甲女外出,並與共犯黃○嘉及其友人2人駕車將甲
女載往臺南市黃金海岸某處,其再與被告乙○○、共犯黃○嘉將甲女帶往本案平房及本案
套房,期間有取走甲女手機,都會有人在家,甲女沒有自己1人出去,被告乙○○有叫甲
女不要聯絡父母,也有對甲女說妳來就沒有要讓你回去等語,並有用手打甲女的臉、後背
,都是很大力的打,甲女後來有表示想要離開回家,且不想讓被告乙○○知道,因為怕被
告乙○○知道會被打之事實。
這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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