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ahe0526 (慕村拓哉)》之銘言:
: 考試院擬修改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刪除刺青、身高等報考限制
: 。國民黨前立委游毓蘭今日表示,她對此無言,「馬上會見到150、140公分,滿身刺龍
: 刺虎的警察了,看!」不過,有警政官員私下表示,雖然廢除身高限制,但招考時會用
: 實作是否能觸及到做考量,不致影響實際任務執行。
如果說是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六號判決的影響,其實該內容只有針對「一般警察人員」,而
不是「警察人員」
而就通俗定義來說,前者僅限警察學院畢業生報考,後者則開放給一般民眾應試(沒有服
過兵役的亦可)
因此標準嚴格度方面,應是後者比前者來得高才對吧...
順帶一提,陳忠五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內容:
「整體觀察系爭規定法條文義及規範脈絡,系爭規定之規範目的,另應包括促進不同性別
、不同種族之人得以多元參與消防警察人力之目的,可稱為客觀之規範目的。此一目的
,亦在於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亦應考量此
一目的。」
「惟系爭考試體格檢查項目,身高不過諸多項目之一,除身高外,尚有體格指標、視力、
聽力、辨色力、血壓、上下肢活動力、不雅紋身或刺青、罹患特定身心疾病等。系爭考
試另有體能測驗等要求。可見具備一定身高,並非擔任消防警察人員、執行消防勤務之
絕對、必要條件。否則,系爭考試應採取單一最低身高限制標準,不應區別應考人為男
性或女性,亦不應區別應考人為原住民或非原住民,而設定不同之最低身高限制標準」
由此應可推斷,身高問題應只是假議題
如今全改成用身體質量指數來衡量,感覺上爭議還不一定會有所減少欸...
至於刺青,如果不是出於傳統習俗,不管任何職業都是有限制的(即正常情況下,不應該
存在或出現)
因此這部分就令人感到費解了
這種決策問題,應該要先確認清楚憲法法庭的立場(當時判決根本沒提到該部分)後,再
下正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