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若你是法官 15歲少年你會怎判?

作者: wike (wike)   2024-10-19 02:36:52
※ 引述《rs23234 (.)》之銘言:
: 剛看一下
: 未成年不得死刑 無期
: 過失致死 5年以下
: 但未成年有無敵星星加持
: 緊繃判個3年而已
: 出來滿18能考汽車駕照了
: 若你是法官 15歲少年你會怎判?
:
先幫受害者念個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前情提要:
15歲未成年者,趁其長輩出國不在的機會,
偷長輩的車鑰匙然後無照駕駛,
操控不良撞進店家,造成多人傷亡。
又因未成年的犯罪判刑通常輕判,
卻使得社會輿論常有憤恨不平的言論
請問司法官;法官應如何判刑/檢察官應如何起訴,
得以教化此犯罪人,同時滿足社會安定?
檢察官起訴不需減輕此犯罪者之刑期
根據刑法 第 18 條
1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二項是說"得"讀音為ㄉㄜˊ減輕其刑,
並非為"應"也就明確說明沒有必要減輕其刑。
鑒於犯罪集團會吸收未成年者,給予利益令其執行犯罪事項,例如車手
,又洗腦未成年被抓也判很輕,使得青少年誤入歧途。
青少年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以為未成年都會被輕判而誤入歧途。
又因為網路媒體發達,不少未成年者想成為網紅,或在網路上曝光炫耀。
藉由未成年的年齡,自以為有法律輕判的制度。
去做一些犯罪行為,例如無照駕駛又危險操控的行為。
此案例犯罪者已經15歲,又造成多人傷亡,
根據刑法第18條第二項,無須減刑。
一來可警惕未成年,別以為未成年就會輕判,僥倖不守法。
二來能平息長期未成年犯罪者,因輕判。所導致的社會憤恨不平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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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刑操作,就更有法律萬萬條要用自己喬的操作了
組合刑法第19條與87條
避免犯案者常以19條來逃脫罪刑
第 19 條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罰。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87 條
1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
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2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3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
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前項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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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根據此未成年因為父母離異,與其同住的長輩因出國沒能有效照顧。
而一般國小生年齡低於13歲,皆知道不能偷東西,
要滿18歲才能考對應的駕照,去騎機車開汽車。
又若無照駕駛者,怕被人知道檢舉,通常也不會讓周遭的人知到此情況
然而此少年已經15歲卻做出"偷鑰匙、無照駕駛、又讓同學知悉(同學有勸他別無照駕駛)
先講些相關事實,連結精神障礙,
審視相關行徑;正常人不會做的行為,犯者都做了看來此犯案者是有病了。
依照相關情節足以認定其有刑法第19條第一項所說的,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所以不罰。
然依據此未成年的犯罪情節,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應以刑法87條第一項之規範,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期間5年。
用87條第一項,對抗犯案者常以精神情況做藉口逃脫其刑。
然後再用87條第三項延長再延長,讓他在相當處所(大概是精神治療機構)
讓這類的人長時間與社會隔離,不論是隔離在監獄或是相當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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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犯罪人不能因犯罪成本低,僥倖初犯,輕判後又再犯。
警惕潛在犯罪者,預防走歪,讓社會安定。
不然造成社會動盪,連走個路、吃個飯、接個電話,都要怕被撞被騙
最後 沒事多念佛 積福報;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阿彌陀佛
在台灣能平安外出、安全歸來也是種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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