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shi11 (偶像可以亂摸嗎peko)》之銘言:
: 如題,
: 我是不認真研究法條啦,
: 不過一些東西真的很扯,
: 像是刑法,
: 第 271 條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就寫這樣,
: 我到現在還沒看過幾件89案件,
: 首條先適用的,
: 法律根本偽科學,不如用擲筊,
: 還比較公平。
因為刑法有些東西不會寫在法條裡面 例如有個叫做經驗法則
他認為大家的經驗不會認為你開車 手一握方向盤就準備要殺人
正常人開車握方向盤是為了通勤 交通的工具
即便你沒有駕照 也不認為正常人腳踩油門就一定要朝人撞 正常人的經驗是看到人會閃
我也很希望法條直接寫成
if(酒駕無照撞死、殘、傷人){
唯一死刑
}
但這樣又會有人出來哭 因為一律、唯一這種沒有彈性的字會違反比例原則
誰叫你在鬼島勒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