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公布民眾黨工個資挨告 四叉貓:傾全黨

作者: A6 (短ID真好)   2024-10-19 22:18:38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好像不是這樣吧
: 是他一整個挑戰台灣個資法吧
: 我印象中根據幾年前的個資法 肉搜和公布其他人各資已經是違法的事情
: 哪怕是他公布在網上的訊息 也不能隨便散佈
: ptt都宣導過一輪了
: 4叉貓也是老鄉民
: 我是不知道 4叉為什麼他還敢這樣玩
: 因為顏色正確???
: 還是他覺得臉書是法外之地
: ㄎㄎ
: → kaodio: 什麼印象 麻煩PO法條好嗎… 114.44.29.12 10/19 22:09
好的 沒問題
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64&O=3.2
故意洩漏他人個資
網友進行人肉搜索並公布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網路媒介時,主要就是想讓被害人因為
個資洩漏而受到不必要的困擾。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
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應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也就是說我們即使蒐集個資也
不能隨意使用,像是故意公布他人個資於網路上的行為,已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
並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根據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遭到公開個資的被害人,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即使受到非財產方
面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要是其名譽被侵害的話,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要是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並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
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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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SmartSearch/Theme.aspx?T=64&O=3.1
個人目的單純分享個資
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擁有外貌出眾、手藝靈巧等足以令人自豪的親友,在社群網站、網路
論壇等網路媒介與他人交流時,自然有可能會想將這些親友分享給其他人認識,因而將親
友們的個資上傳至網路上與網友們一同分享。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不適用個資法
規定。也就是說我們單純上網分享親友資訊的舉動,並不會觸犯洩漏個資而受個資法處罰

但此舉要是有侵害親友的人格權或隱私權時,遭公布的親友仍可以根據民法第18條、第
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並且要求公布者對其因
個資公開所受到之損害進行賠償。也就是說不要以為不受個資法限制就沒有法律責任,隨
意公開親友個資也有可能得面臨民事賠償,所以要分享個資一定要得到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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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順道說一下 這是法務部的網站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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