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案例有不少可以討論的地方
1.犯案當時的心態
司法界都堅持要犯案當下有殺人意圖才符合殺人罪要件
但有一種心態:嫌犯的行為不在乎受害人生死
比如毆打,從毆打情況如果可以認定嫌犯就是對方生也好死也好的心態
難道這不比有明確殺人意圖還嚴重?
如果一定要有殺人意圖
那毆打致死一律不成立
我只是要給教訓誰知他會死?
2.這個案例是警察找到人才曝光
不是人打一打放走後才被警察抓到
也就是如果警察沒找到人
這個國三女會繼續被毆打,可能被打死
結果判出來搞得好像自首減刑一樣
這兩種case應該不一樣吧
法官的認定可能還要再教育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