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ira1990 (這不是來了嗎?)》之銘言:
: 當時法律學者說
: 感情不歸法律管、除了刑法還有民法制裁
: 但是既然要和一個人結為夫妻,自己選的也該負責吧
: 不愛了就自己想辦法談好結束掉這段感情
: 通姦除罪化不就是告訴有錢人: 只要有錢,人妻隨我玩、隨我X
: 而且民事法官最後衡量情節及雙方背景
: 賠償幾乎不會超過100萬
: 有時候甚至30.40萬而已
: 這樣根本沒辦法保障被綠的一方阿
: 把通姦除罪化是不是太草率了?
其實這是台灣文化很變態的地方啦:
把婚姻當作是一種設定物權的法律行為。
你講的這些東西,全部可以用物權來解釋:
1. 上別人老公/老婆,該處以刑罰 =》 刑法上侵害所有權的犯罪,即竊盜、侵佔、背
信。
2. 主張配偶權 =〉 侵犯他人物權後的損害賠償。
3. 欠債不還,把老婆送給人幹抵債 =》 用益物權的讓與
這個配偶權,還是台灣最先端的女性團體推出的,
相當於伊斯蘭的女人立法說女人附屬於男人的概念。
簡單地說: 就是台灣人的思想只比伊斯蘭、印度好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