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為了一個破爛事情
除了沒錢請律師
能管的政府機關 法扶 民意代表 都去了
區公所調解 法院調解 對方不出席只派代理人
對方有錢請律師 卻不跟我和解
地檢署偵查庭才出現 然後檢察官根本不理我
不起訴 查無不法
我活該倒霉受害?欺負我是合法的
然後過了快一年 之前寫的陳情/訴願有回覆了
回覆寫了一大堆 還有一堆委員的名字
反正就是我無理取鬧
調解時 有人跟我說 我很同情你 但是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這樣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有沒有八卦?
政府就是最大的詐騙集團 不要浪費時間周旋
為了拒絕我 還會幫加害人找一堆理由 說他是合法呢嘻嘻
沒錢的賤民活該受害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