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西班牙10億男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21 19:49:20
※ 引述《turndown4wat (wat)》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柯振中/台北報導
: 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因涉嫌10億元的詐欺案,
: 被移民署決議強制驅逐出境,且也被列為禁止入國管制對象,奧納德因此透過律師,向
: 法院聲請假處分。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日晚間認定無從准許,裁定駁回。
說到這,當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已經公報裁定內容,編號為「一一三年度全字第
八十三號」
裁定資料:
主  文:聲請駁回。
事實概要:
聲請人為西班牙國籍之公民,於民國108年入境我國迄今,領有我國核發之外僑居留證,
現為4間公司之負責人,並在臺灣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於113年10月11日通知聲請
人到臺北市專勤隊接受調查,經於同年月13日調查後,以聲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
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命聲請人必須於113年10月19日前出國。相對人並通
知聲請人出席同年月18日上午10時之強制(驅逐)出國(境)案件審查會臨時會(下稱審
查會臨時會),聲請人有向相對人提出聲請改期期,惟相對人仍於原訂期間舉行審查會臨
時會,聲請人認為違反移民法第36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正當程序原則之保障。聲請人以
是否有移民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事由,及相對人舉行審查會臨時會是否符合正當程序,
既屬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聲請人發生重大損害,爰請求法院迅准為定暫時狀
態假處分。
理  由:
(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假處分前,已於113年10月17日就113年10月13日處分聲請停止執行
;之後,相對人於113年10月18日註銷聲請人外僑居留證(處分書字號:內政部移民北北
服字第1138304333號)、同日即113年10月18日,對聲請人執行驅逐出國(處分書字號:
相對人移署北北勤字第11341798號);再於113年10月20日作成告知書,告知聲請人「禁
止入國、遣送及照護告知書(親友)」,依移民法規定禁止聲請人入國,並依移民法第50
條規定,於待遣送出國期間指定照護處所照護;聲請人遂向本院追加聲請停止執行事項,
及變更假處分事項,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原聲請「禁止相對人作成強制(驅逐)出國(境)之行政處分」,嗣相對人於
113年10月18日註銷聲請人居留證,同日作成移署北北勤字第11341798號強制(驅逐)出
國(境)處分書(下稱113年10月18日處分書),並執行。聲請人乃於113年10月20日變更
聲請事項為「相對人就其對聲請人作成113年10月18日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應回復原狀。」
茲聲請人經依113年10月18日處分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聲請情事已有變更,聲請人變更爰
予准許。
(三)又按行政訴訟制度提供人民之暫時權利保護,區別「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
法第116條以下)」與「假扣押及假處分(保全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93條以下)」,其應
配合本案訴訟種類之不同而為適用,與民事訴訟制度有所不同。對於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係優先於假處分適用之制度,因此權益之侵害如係因行政處分之執行所引起,應聲請停止
執行,而非聲請假處分,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得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
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即明。
(四)聲請人如認113年10月18日處分書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對該處分不服,應
循序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其暫時權利保護之機制,乃依行政
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請求停止執行(聲請人已就該處分向本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案號:
本院113年度停字第69號),核無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
(五)聲請人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為聲請云云。按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立法
目的在於例外允許行政處分雖已執行,但仍有回復原狀之可能與實益時,經原告聲請後,
仍得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確認訴訟,以排除執行後之狀態,並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
復原狀之處置,藉以排除行政處分之結果,核與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無涉,聲請人援引該法
條規定而聲請本件假處分,容有誤解。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聲請人所述各節,尚難認定其將發生重大之損害或將導致急迫之危
險,非定暫時狀態處分,不足以防止或避免,且聲請人請求回復原狀是指得以在臺灣居留
而無慮於被驅逐出國的狀況,在前揭所述註銷居留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未經撤銷或廢止前
,聲請人所聲請的回復原狀根本無實現之可能,而欠缺保護必要要件甚明。聲請意旨所述
之回復原狀,僅在排除上揭行政處分之效力始有達成目的之期待,自難認具有定暫時狀態
處分之合法性及必要性。故本件聲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規定之定暫時狀態處
分要件,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 法官陳心弘
          法官鄭凱文
          法官林妙黛
另外是說,該文沒有提到訴訟費用之事
難道和前次的「提審」事件一樣,免徵收裁判費嗎?
不管怎樣,目前是說前往歐洲
而到時處遇為何(是否在抵達機場後即被逮捕等),應與台灣不再有任何關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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