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涉助詐團洗錢 法評會建議撤職

作者: greenwood (小藤)   2024-10-23 17:46:30
依法官法第50條規定,對法官之懲戒種類為:
(1)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4)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
(5)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6)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7)申誡
法官涉貪,真的法律人官官相護,
怎麼不是建議免職
撤職最多最多,是不是5年後 又一條好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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