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RADA (HIRO)》之銘言:
: 新北劉姓男子到大陸工作,臨走前將前女友小美(化名)託付給他父親照顧,讓小美搬進
: 劉父家居住。不料劉父竟起色心,趁小美在臥室熟睡,全裸闖進她房內喊「爸爸知道妳
: 很想要」並強行侵犯,事後還傳訊說「如果妳不嫌棄的話就讓我愛上妳吧」,被小美告
: 上法院。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依強制性交罪,處劉父3年9月徒刑。劉父上訴遭駁
: 回,可上訴。
以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侵上訴字第八十六號刑事判決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劉○燦固坦認A女為其兒子甲○○之前女友,於111年4月13日,A女係居住於其上
開居所內,其有於該日上午進入A女臥室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
不是在該日上午9時許進入A女臥室,而是上午11時56分許才進去A女房間,因為A女沒有穿
衣服,當時天氣還很冷,我是要進去幫A女蓋棉被;我沒有做A女所指述的事,是A女要陷
害我,想要藉機對我詐財;我和A女的LINE對話紀錄可以顯示我並沒有要對A女進行強制性
交云云;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本件僅有A女之單一指述,其他證人均係聽聞A女之轉述,
無客觀證據足以補強,LINE對話紀錄可證明被告係無辜的云云。經查:
(一)就被告上開坦認部分,業據A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證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
證述明確,並有A女手繪現場圖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屬實。
(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違反A女之意願,以手撫摸A女之胸部及臀部,並將手指插入
A女之陰道內,而對A女為強制性交之行為:
⑴A女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是我前男友甲○○的爸爸,是從我跟前男友同居時開始認識
,大概半年,我跟甲○○同居在○○居所大概半年,住到發生事情當天我才離開。我遭被
告性侵,我在房間都會鎖門,但那天我太累就忘了鎖門,隔天大概早上8點多,我聽到有
人開我的房門,睁開眼睛看到被告全身沒穿走進來,我剛睡醒還反應不過來,被告就直接
撲過來,一開始先把我壓在床上,摸我的身體,有摸我的胸部、臀部、生殖器,還有將手
指插入我的陰道內,我當下很驚嚇,忘了當下有說什麼,我有掙扎,有叫,有用手推被告
,但被告壓在我身上,我很難掙脫。中間被告有講一些知道我很想要之類的話,被告覺得
我很想跟他做愛,我很驚恐一直在叫,問被告幹嘛這樣,我有反抗,後面因為我力氣太小
不知道怎麼辦,就哭出來,被告看到我哭才停手,起身拍我的屁股,笑一笑走出房間,說
沒事了,我就趕快把門關上鎖起來。我第一時間打給甲○○,告訴他發生的事,甲○○教
我先收東西,或先觀察一下情況,趁被告不在時趕快走。我收完東西就趕快離開,先去超
商,我有聯絡朋友,大概跟朋友說發生什麼事,朋友下班後就來跟我見面,我向朋友說發
生什麼事,我朋友先幫忙安頓到1間旅館,我住了1個禮拜,後來直接搬到臺南,1個月後
才又回來北部租房子。我在案發後不知道1、2天有跟朋友去報案,也有驗傷。我報案時穿
著有換過,因為已經過了幾天,當時不是很敢去報案,後來朋友陪同才去報案。案發時是
早上,我在睡覺,平常我習慣裸睡,案發時我只有穿内褲而沒有其他衣物,報案時内褲也
換過了。」等語。
⑵A女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跟前男友甲○○同居,後來因為他出國工作,就問我要不
要搬過去被告上開居所跟他的家人一起住。被告侵犯我身體,那天白天我還在睡覺,大概
上午8點多聽到有人開我房門的聲音,我睜開眼睛就看到被告走進來,連內褲都沒有穿就
直接撲過來,被告一開始先壓在我身上,後來開始摸我身體,我當時很緊張又很慌,被告
有要將手指伸到我的下體,被告有說『爸爸知道妳很想要』,我那時候掙扎有說『你現在
在幹嘛』,還有大叫,因為我想會不會被告家裡還有其他人在,會不會聽到來救我,但那
時候家裡沒人。我有反抗,有用手想要去把被告拉走,那時我一直叫被告不要碰我,但被
告還是繼續,被告有用手指插入我下體,到後面我受不了有哭,我哭了後被告有停手,他
就用開玩笑的語氣,然後拍拍我屁股說沒事之類的,就離開房間。伊電話聯絡甲○○,跟
他說發生的事,大概是說被告對我侵犯這件事,他叫我大概收一下比較重要的東西,趁被
告不注意時趕快先離開,我就在房間收重要的東西,然後趁被告不注意就走了。我於偵查
中之後有聯絡朋友李○○,朋友下班後就來跟我見面並幫忙安頓到旅館等情是實在的。」
等語。
⑶經核A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就111年4月13日上午8時許其尚於臥室內睡覺,即遭被告
未穿衣服擅自闖入,其遭被告先以身體強行壓住,被告稱其想要進行性行為,其雖有反抗
並以言詞表示反對,然被告仍以手撫摸其身體,並以手指插入其陰道內各情,皆為一致之
指述。至A女於原審審理中雖因已與案發時間間隔1年4月餘,就細部情節記憶不再鮮明,
而就其究竟有無將臥室房門上鎖、被告所為行為共歷時多久等節無法為清楚之陳述,然仍
就被告之強制性交主要情節為與偵查中指述內容相合之證述,是A女所為證述顯無內容前
後齟齬或不合之處。
⑷又證人甲○○於偵訊時明確證稱:「111年4月13日早上8點或是7點40幾分左右,A女有
跟我聯絡,當時她好像是打LINE給我,A女在哭,很難過,在說發生一件很嚴重的事。我
叫A女不要激動慢慢說,A女才說她昨天喝酒到凌晨才回家,喝醉忘了把門關起來就睡覺,
被告直接一絲不掛到A女房間,躺在A女旁邊對她上下其手,手有摸,A女沒說被告舔哪裡
,我記得A女有說被告手指有插入她陰道,後來她把被告趕出去,將門反鎖。我就跟A女說
不然她把重要東西收一收,等被告進房後趕快離開,去找朋友,我請她離開時跟我報備。
後來我還有關心A女狀況,她的情緒難平復。」等語;於本院審理中復結稱:「我於111年
4月13日約早上7點45分許接到A女以LINE打來的電話,她當時在哭。」等語甚明。證人甲
○○所聽聞A女於通話中係哭著向其陳述發生之事,情緒低落等情,核與A女所證述因被告
之行為感到害怕而哭泣等語相符,而證人甲○○所證稱其請A女趕快先離開被告上開居所
乙節,亦與A女證述情節相同,足佐A女所為指述內容並非憑空虛捏,可以採信。
⑸另證人李○○於偵查中亦結稱:「我於111年4月13日有見到A女,她在她當時住處旁的
○○便利商店,她於該日早上大概9點打給我,說被她朋友的爸爸性侵未遂,我就去○○
找她。A女當時情緒蠻恐慌,我和A女是語音通話,她聲音聽起來在顫抖。我大概是在該日
晚上7、8點下班後去○○找A女 ,我看到A女時,她感覺蠻不穩定,看得出來出過事,問A
女 案發經過,她就崩溃,就哭,說她趁空檔跑出來,只有帶很簡單的行李。我就跟A女說
要不要報警、驗傷,隔天我的朋友帶A女去報警,驗傷也是那時候,我有幫A女訂旅館,她
自己1個人去睡旅館,之後我就幫A女付房間錢,後面就沒有再陪她,是過了幾天又再去找
A女吃飯,吃飯時A女還是一樣不太好,沒有很明顯的情緒,但講到被告時會突然發抖。我
感覺這件事情好像超過A女的負荷,她之後還會不定期的哭,想到這件事就會哭。」等語
(參偵卷第229至233頁)。是除證人李○○所證述於案發後幫忙安頓A女之經過,核與A
女 證述情節相合外,證人李○○所聽聞A女於通話中情緒恐慌、聲音顫抖,並於碰面後見
聞A女情緒崩潰、哭泣,之後A女 講到被告便會發抖等情緒反應,倘非A女確有此等經歷而
感覺痛苦,自無由顯露該種情緒反應之理,亦可佐證A女前揭指述內容具相當憑信性,堪
予採信。
⑹再者,依被告所提供在案發後與A女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顯示略以:
被告:睡覺請關門穿衣服睡覺沒事啦以後請放心睡覺(11:56)
被告:一定沒有人吵你
被告:保證沒事
A女 :所以你就可以擅自闖入我房間
A女 :你什麼意思啊
被告:你沒關門
A女 :我有關你不要自己在那邊狡辯,你要不要問問你自己到底在幹嘛......
被告:你現在去哪裡
A女 :幹你什麼事
被告:不要再生氣了這種事不會再發生了保證
A女 :你不要跟我說這些有的沒的我不想聽,你真的讓我很不舒服......我現在看到你就
覺得噁心,你就算保證多少遍都沒用,因為你就是侵犯了我的身體,我死都不會原諒你…
被告:我剛剛就是睡不著起來做了惡夢回家吧沒事啦對不起
A女 :請你不要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這件事很嚴重,也並不會有人可以裝沒事
被告:下次睡覺穿衣服關門門把故障自己打開
被告:你知我知以後不會發生絕對保證沒事
被告:女兒就是女兒不能越線
A女 :所以你當我眼睛瞎了嗎,你把門打開什麼都沒穿,直接強壓我做我不想做的事情,
我已經在掙扎拒絕你還硬要侵犯我,是我活該被你侵犯嗎?我在我的房間不能有自己的隱
私嗎,拜託你不要搞錯欸,今天這整件事情都是你不對,你還有理由要推卸責任…還有我
不是你女兒,你沒資格這樣叫我,我們也沒有任何血緣關係
於對話中於A女傳送指責被告擅自闖入房間,強壓於其身上,並侵犯其身體等訊息後,未
見被告有任何表示驚訝、遲疑或不明白之處,亦未否認有該等情事發生,僅推稱是因為剛
剛做惡夢睡不著才有此等舉動,且向A女道歉,並保證之後絕對不會再發生這種事,足見
被告就A女針對其違反A女意願所為侵犯行為之指控,俱業予坦認,益徵A女前揭所為遭被
告強制性交之證述內容,皆堪信為真實。
⑺另觀諸被告於案發後又傳送內容各為「打LINE給我可以嗎我單身你單身我可能愛上你了
只是我年紀太大了不行這樣有點距離會被笑話不敢說愛別人」、「如果你不嫌棄的話就讓
我愛上你吧因為那個人也沒有真心愛你」之訊息予A女,而證人甲○○傳送予其母之訊息
中,亦提到「爸載她去吃東西」、「然後還叫她抱他」、「然後有摸她腿」、「然後問她
我跟她之間發生性的過程」、「之類的事」,足見被告對於A女顯有相當之色慾,此亦得
補強A女上揭指述之可信性。
(三)從而,被告違反A女之意願,以前述強暴手段將手指插入A女 陰道內為性交行為,其
主觀上自係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所為無訛。
(四)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⑴A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就本件犯罪情節所為指述大致相符,並無齟齬,卷附前揭
LINE對話紀錄擷圖,業足以補強A女指述之憑信性。至證人甲○○、李○○所證述聽聞自A
女 之案發情節,雖均係A女指述內容之累積,然其等所證述見聞、聽聞A女於案發後之情
緒反應,則均得佐證A女確係遭被告以前述方式強制性交,始會因而情緒低落、哭泣,而
足以補強A女證述之憑信性。被告及辯護人猶辯稱本件僅有A女 之單一指述云云,顯與卷
存事證不合,不足為採。
⑵至A女於警詢中固證稱本件發生時間係於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許(參偵卷第22、23頁)
,而與其於偵訊及原審審理中所證述之該日早上8時許在時間上略有出入,然因本件係A女
於睡夢中突遭被告闖入臥室,在尚未完全清醒下,進而遭被告為前述撫摸胸部、臀部、以
手指插入陰道等強制性交行為,自難期A女得明確陳述精確之案發時間,自難執此遽謂A
女 係憑空虛捏。參以證人甲○○於偵訊中亦證稱是在案發當日上午8時許或7時40分許,
接獲A女通話中哭訴遭被告強制性交(參偵卷第195頁),應認被告對A女為本件強制性交
犯行之時間係該日上午8時許。
⑶被告雖稱其係於案發該日上午11時56分許才進入A女臥室云云,然依上開LINE對話紀錄
擷圖所示,該時間實係被告傳送「睡覺請關門穿衣服睡覺沒事啦以後請放心睡覺」之訊息
予A女,欲安撫A女之時間,且依其後之對話內容,亦可見係於A女離開被告上開居所後,
被告方傳送該等訊息予A女,自已在本件強制性交行為發生後,是被告猶欲執此主張A女所
指述案發時間不對,進而欲抗辯A女指述全屬虛偽云云,顯無理由,本院自難憑採。
⑷再者,被告於警詢中係抗辯A女是為了報復甲○○與其分手,且有計畫引誘其上當云云
(參偵卷第18頁),惟若被告確未侵入A女臥室為任何侵犯身體之行為,A女縱於其臥室內
不穿衣服睡覺,也與被告絲毫無涉,何來所謂引誘被告可言?被告後雖又改稱係因A女沒
有穿衣服,其係好意進入A女 臥室幫忙蓋棉被云云,然被告在尚未進入A女臥室前,如何
可能先知悉A女未穿衣服且未蓋棉被?益見其所為辯解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至
被告其餘所辯A女是要對其詐財云云,全屬其一己之憑空臆測,亦屬無據。
(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其所辯均不足採,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五、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被告強制性交犯行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審酌被告為滿足一己之私慾,
利用A女借住其居所之機會,趁四下無人之機會,以上開強暴之方法違反A女之意願,對A
女 為強制性交得逞,未尊重A女之性自主決定權,造成A女嚴重之身心受創,且犯罪後仍
未真誠面對己錯、正視己非,尚且傳送數則訊息予A女,欲藉詞其係因與A女間互有情愫,
試圖淡化自己所為,並將其為本案犯行之責任全部推由A女承擔,既未向A女道歉,亦未賠
償或獲得A女之諒解,毫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不佳,兼衡其素行、其於原審審理中自述
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暨A女、檢察官就量刑所表示之意見,量處有
期徒刑3年9月,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應予撤銷之違誤,且就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形皆予
審酌,客觀上復無明顯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或輕重失衡之情形,量刑亦屬妥適。至於原判決
雖認定本件發生時間為111年4月13日上午9時許,而非上午8時許,難謂無微疵,然此僅屬
案發時間之細部上出入,就全案情節之認定並不生影響,應予維持。
(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所為辯解均經本院指駁如前,自非有據。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從整個情節看來,還以為有藕斷絲連的關係
但實際上女方早已經不想要和被告來往了,只是因為男友在中國身不由己,因此才需要找
人陪伴
可是沒想到最終搞成這種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