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中62歲易經老師下載「羅莉收藏」兒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24 23:46:13
※ 引述《mars1985 (╰|∵|╯)》之銘言:
: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1名陳姓易經兼職老師,去年6月在家以電腦下載名為「
: 羅莉收藏」的兒童及少年性影像,儲存在電腦內觀看完畢後刪除,被警方以「ICACCops
: 」蒐證程式查知,同年8月前往其住處搜索,在電腦資源回收筒內查獲已被刪除的兒少
: 性影像電磁紀錄,一審被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3月、緩刑2
: 年,須捐款8萬元給公益團體。
順帶一提,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簡字第一五三二號中,引述檢察官起訴書中提
到的「不另行諭知不起訴處分」的內容:
三、報告意旨另以:被告明知「BitTorrent」(下稱BT)應用程式屬於Peer-to-Peer(即
點對點分散式網路架構,下稱P2P)下載軟體,使用該程式下載電磁紀錄時,將同時上傳
該電磁紀錄供不特定之BT軟體程式用戶下載,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兒童或少
年性影像之犯意,於112年6月24日,在其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樓之11住處,以
其所有之桌上型電腦透過IP位址61.58.***.**連結網際網路使用「Bitcomet」軟體,下載
並上傳資料夾名稱為「羅莉收藏」之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檔案,容任其他使用該軟體之不特
定網路使用者共享下載之。因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以其
他方式供他人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使用「Bitcomet」軟體下
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電磁紀錄,惟堅決否認有何以網際網路供不特定人觀覽兒童或少年
性影像罪嫌,辯稱:伊真的不知道BT軟體有上傳檔案的功能,伊以為那只是單純的下載軟
體等語。經查:
(一)警方使用之ICACCops程式蒐證得IP位址61.58.***.**於112年6月24日23時17分許,有
使用BT軟體下載資料夾名稱為「羅莉收藏」檔案之紀錄,且該檔案中確有不詳身分兒童或
少年之猥褻及性交影像等情,有員警蒐證檔案光碟1片及影像擷圖2張附卷為據。足證被告
於112年6月24日,有使用BT軟體下載上開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電磁紀錄無訛。
(二)然觀諸BT軟體雖為P2P傳輸軟體所運作之模式,此等軟體在電腦安裝後,個人電腦即
會預設成可供分享檔案之伺服器,經下載完成之檔案預設置放在分享資料夾內,處於隨時
可供上傳、散布之狀態,則在一般使用者之主觀認知上,是否確有「下載檔案之時必定同
時上傳分享該檔案」之認識,尚非無疑。又被告職業為小型批發商,兼職從事易經五術之
研修工作,此為被告自承在卷。堪認被告並非從事電子資訊相關業務之從業人員,對於電
腦軟體之運作方式未必有充足、完全之了解。是以,被告主觀上是否知悉使用BT軟體下載
檔案之同時,該檔案亦會同步上傳分享供其他BT軟體使用者下載,尚屬有疑,自難僅以被
告曾以BT軟體下載前揭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檔案,即逕將被告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第38條第1項之以其他方式供他人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嫌相繩。惟若認此部分成
立犯罪,因與被告經起訴之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罪間,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屬法律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好笑的部分在於,除了下載功能之外,應還有上傳的機制,相信知曉相關專業的應不可能
不知道
但反正清除不掉的結果,是整架都不能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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