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10-25 06:26:41※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銘言:
: 48歲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徳(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在義大利詐騙了3000
: 萬歐元(約10.5億台幣)後,輾轉逃到台灣躲藏,被發現後遭台灣強制驅逐出境,現已交
: 送德國,由歐盟國家定奪。奧納徳想拚留台,2度透過律師申請提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前天(22日)裁定駁回,然而,替奧納徳「申冤」的律師陳鵬光,今年曾接下國會擴權法
: 案釋憲,代替民進黨立院黨團遞狀擔任訴訟人。
「政黨色彩」部分,其實理論上應沒什麼差別
畢竟律師有權為任何人進行辯護,且在某些情況下,「強制辯護」程序中多都身不由己,
不能自主決定是否要辯護
因此要講有某種程度上的倒果為因,感覺上不怎樣過分...
而按照此篇文的邏輯來看,主要是談背景之客觀事實,實質上不會對其接手之其他案件產
生影響。
: 不過,奧納徳律師另控移民署違反《提審法》,本案提審票在20日晚間8點29分送達移民
: 署,但奧納徳在晚間10點20分就被安排搭機送往德國,法官指出,該案將交由檢察官分案
: 偵辦。
: 移民署說,奧納德聲請提審,已於22日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移民署強調,依《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0條規定,禁止入國對象,應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機出境。本案因我國
: 駐外單位與歐盟司法機關溝通後,必須在最快時間將奧男遣送歐盟國家,即於20日遣送出
: 境。
: 移民署指出,禁止奧男入國並遣送出國案,均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
: 官另為告發部分,待收到通知書後,移民署將協助同仁委任律師配合陳明案情。
說到「職權告發」部分,裁定書有提到:
為強化提審功能,提審法第11條規定違反同法第7條規定(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
提審票後,24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者,負有刑事責任。本件提審票於113年10
月20日晚間8時29分送達相對人,然聲請人卻於同日晚間10時20分許經安排搭機至他國,
就相對人人員違反上開規定部分,應交由檢察官另行偵辦。
這些文字沒有在摘要版中提到,感覺挺奇妙的
不過說到罰則,按第十一條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
金」,這是否有嚇阻力,尚有一定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