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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以下是關於大法官們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結果的簡單說明:
1.國情報告: 大法官們認為總統沒有義務一定要到立法院報告國政,立法院也沒權力要求
總統報告特定內容或答覆他們的問題。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但總統可以選擇要不
要來,以及報告什麼內容。
2.質詢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質詢行政院長和部會首長,但不能限制他們以行政
特權或保護機密為理由拒絕答覆。換句話說,如果行政院長或部會首長認為回答問題會損
害國家利益或機密,他們有權拒絕回答。
3.人事同意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審查人事任命,但不能干預總統的提名權。立法
院不能隨意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料或回答問題,也不能要求被提名人一定得出席聽證會。
4.調查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有權調查,但不能隨便要求政府人員或人民提供資料或
證言。立法院只能針對與立法相關的重要議題進行調查,而且調查方法必須經過院會決議
。
5.聽證會: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舉辦聽證會,但不能隨便懲罰拒絕出席的人。政府
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人民,有權拒絕出席聽證會,他們也可以帶律師或其他輔佐人員
到場。
6.刑法第141條之1: 大法官們認為,刑法第141條之1關於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憲,因為它
過於模糊,容易被濫用。
總之,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應該要更尊重行政權和人民的權利,不能隨意限制總統的權力
,也不能強迫政府人員或人民配合他們的調查。
簡單來說,這次釋憲結果是立法院「權力過大」的警訊,大法官們希望立法院能夠更符合
民主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