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下次選舉政見發表會時,
賴總統可以再說:
願意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沒去是因為要合乎大法官釋憲結果,
這一招真好用,
我想做啊,可是大法官不給我做
本宅弱弱,不知道這樣翻譯可不可以
※ 引述《kevin70 (護國神塔)》之銘言:
: 以上恕刪:
: 使用AI白話簡單整理,若有錯誤還請告知更正。
: 好,以下是關於大法官們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結果的簡單說明:
: 1.國情報告: 大法官們認為總統沒有義務一定要到立法院報告國政,立法院也沒權力要求
: 總統報告特定內容或答覆他們的問題。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但總統可以選擇要不
: 要來,以及報告什麼內容。
: 2.質詢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質詢行政院長和部會首長,但不能限制他們以行政
: 特權或保護機密為理由拒絕答覆。換句話說,如果行政院長或部會首長認為回答問題會損
: 害國家利益或機密,他們有權拒絕回答。
: 3.人事同意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審查人事任命,但不能干預總統的提名權。立法
: 院不能隨意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料或回答問題,也不能要求被提名人一定得出席聽證會。
: 4.調查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有權調查,但不能隨便要求政府人員或人民提供資料或
: 證言。立法院只能針對與立法相關的重要議題進行調查,而且調查方法必須經過院會決議
: 。
: 5.聽證會: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舉辦聽證會,但不能隨便懲罰拒絕出席的人。政府
: 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人民,有權拒絕出席聽證會,他們也可以帶律師或其他輔佐人員
: 到場。
: 6.刑法第141條之1: 大法官們認為,刑法第141條之1關於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憲,因為它
: 過於模糊,容易被濫用。
: 總之,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應該要更尊重行政權和人民的權利,不能隨意限制總統的權力
: ,也不能強迫政府人員或人民配合他們的調查。
: 簡單來說,這次釋憲結果是立法院「權力過大」的警訊,大法官們希望立法院能夠更符合
: 民主和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