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4-10-26 09:02:40
※ 引述《Refauth (山丘上的長號手)》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中央社
: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 謝幸恩
: 3.完整新聞標題: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正當
: 4.完整新聞內文:
: 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正當
: 2024/10/25 19:55(10/25 21:14 更新)(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
: 憲法法庭今天認為,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難謂正當,
: 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
: 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憲法比例原則的判斷,兩個標準審查就是目的和手段。
今天要說刑罰手段太重違反比例原則就算了,
居然說民意監督政府不是「正當」目的????
: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
: 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修法法律於6月26日生效。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
: 重大爭點包括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
: 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
大法官要不要解釋一下,死刑怎叫「最嚴重」!!!
: 此外,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刑罰制裁應符合最後手段性,
: 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為限。
照這樣來說,偽證罪也沒啥反社會性,只是不想說實話,不是也應該廢一廢,
你司法權不能受騙,人民就可以受騙。
: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表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
: 充其量僅屬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作為立法者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
: 必然同時衝擊行政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
: ^^^^^^^^^^^^^^^^^^^^^^^^^^^^^^^^^^^^^^
立法委員是代表人民監督,立法權行使的人民的監督權,
這利益不就是民主法治國的根本,憲法給民意機關監督權,就是民主政治的展現,
這等於說不過是人民為自己的利益,去影響行政院行職權的利益。
一個民主政治的基石,居然被大法官認為不「重要」!!!!!!
這樣的話居然從維護憲政體制的大法官說出來??
: 尚難謂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因此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
: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行政首長的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
: 均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的是政治責任問題,而非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不就是法律責任!!
: 憲法法庭表示,若行政首長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將其視為犯罪行為,
: 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
: 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尚非屬適當且必要的手段。
那你偽證罪要不要廢一廢,司法權行使是利益,立法權行使就不是利益。
: 憲法法庭指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
: 其所採手段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可運用,
: 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 對此,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
: (編輯:戴光育)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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