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cc (10cc)》之銘言:
: 今年3月雲林一間汽車旅館,發現34歲徐姓男子遭凌虐致死,2名男子自首,查出是因為
: 3800萬,投資種植高麗菜分帳糾紛。但是主嫌另有其人,是26歲高姓男子,他潛逃柬埔
: 寨,9月被遣送回台落網。檢警調查,被害人遭囚禁凌虐54天,遭受有如滿清十大酷刑
: 虐待致死。案件偵結起訴。
針對此事,雲林縣地檢署另發通報如下:
本署彭彥儒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徐姓被害人遭私行拘禁54日凌虐致死並棄屍斗南某汽
車旅館案件,查得民國113年3月15日前往警局自首之劉○○(男,83年次)、黃○○(男
,83年次)均係受託頂替,並陸續查獲主嫌高○○(男,87年次)、共犯林○○(男,90
年次)、龔○○(男,66年次)到案,現已偵查終結,認為被告高○○、林○○、龔○○
共同涉犯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第1項第1、2、4、5款之三人以上共同攜帶兇器對被害人
施以凌虐私行拘禁剝奪人之行動自由達七日以上致死罪嫌,於113年10月22日提起公訴。
劉○○、黃○○所涉頂替等罪嫌由本署另案偵辦。
高○○、林○○為處理徐姓被害人之債務糾紛,先後將徐姓被害人強押至南投縣竹山區某
茶廠、高雄市三民區某洗車場,最後拘禁於龔○○提供之屏東縣內埔鄉鴿舍內,拘禁期間
長達54日,拘禁過程中除未提供人體生存所必須之足夠飲食外,並長時間將徐姓被害人雙
眼以黑色口罩、膠帶及安全帽封住,及以手銬、鐵鍊將徐姓被害人拴於狗籠或房間內,出
入均以鐵鍊拖行,並持棍棒、藤條長時間毆打,甚至持瓦斯噴槍點火灼燒徐姓被害人之腳
背、持銀針刺入徐姓被害人雙手手指之甲床內並左右攪動、持電擊棒持續電擊徐姓被害人
身體,即使徐姓被害人已因極端痛苦在地面蜷曲、慘叫,仍不罷手,手段極為兇殘,高○
○並持手機將前揭凌虐過程拍照或錄影。徐姓被害人於113年3月11日不堪凌虐而死亡後,
高○○等人立即持漂白水、清潔劑等清理現場,再將徐姓被害人屍體交由劉○○、黃○○
2人,並命其將徐姓被害人屍體運至斗南某汽車旅館,伴屍4天後,再於113年3月15日前往
警局頂罪,藉以製造斷點。高○○確認劉○○、黃○○2人確實前往頂替並遭收押後,旋
於113年3月17日搭機逃亡柬埔寨。然本件經專案小組鍥而不捨偵辦,仍順利查明主嫌高○
○、共犯林○○身分,並比對出私行拘禁之場所,立即持搜索票搜索私行拘禁之場所,並
拘提共犯龔○○到案,另提訊因另案在監之共犯林○○到案,復函請外交部註銷外逃主嫌
高○○護照,使高○○遭柬埔寨當局遣返後回台接受偵辦。
本案在本署檢察官指揮下,統合各警察單位發揮團隊整體戰力,成功破獲重大命案,且本
案為國民法官案件,提起公訴後,將由本署國民法官專組團隊辦理,讓被告3人獲得應有
之制裁。本署戴文亮檢察長表示,本署會秉持「有聞必查、有據必辦」的辦案決心,如有
債務問題應循法律途徑處理,切勿以暴力或私行拘禁等不法手段解決,本署並將率同司法
警察,強力掃蕩、嚴查不法,維護社會秩序,保障民眾安全。
其中還表示,依法將由國民法官連同專任合議庭法官審理,但理論上在此之前,得先確認
遴選方式為何
否則最終的水準不符合公眾期待時,只會給人莞爾、突兀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