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跟推文前查一下沒有很難吧。
安樂死這題很複雜,簡單分幾種情形:
1. 如果你已經得重病,不會好,想要沒有痛苦的離開:台灣是可以的。
這個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基本上就不治療,每天給你止痛藥,讓你沒有痛苦的離開。
2. 如果你怕你自己未來成為植物人、失智或是極痛苦不想賴活,希望到時候醫院不要救你,讓你有尊嚴的走:台灣是可以的。
這個在《病人自主權利法》,只要你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就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書,會注記在健保卡裡。
以上你說的有尊嚴走,這些情形台灣現在就有相關法律可以處理的。
至於現在要立法處理的,主要有幾個面向:
1. 年輕人,或是活蹦亂跳、無病無痛的人,或是得病痛苦但還有治療希望,可是沒到上述的重病可以用安寧養護程度的人,可不可以請醫師幫你自殺?(自己要自殺沒有法律管,醫生幫你自殺有刑法275加工自殺罪。)
2. 現在已經沒有意識,包括重度失智、植物人、罕病等,已經沒有行為能力,沒辦法為自己做醫療決定,旁人(在不知道他的意願下)可不可以讓他離開。(這基本是殺人罪)
這些都是非常有爭議的問題。
從以上就可以知道,安樂死這個問題,簡單的面向基本上台灣都有相關規定了。剩下的問題都是非常複雜的。
可惜政治人物沒有能力說明清楚這個議題,然後討論這個議題的人民連現有制度都不清楚。這個議題的未來真讓人擔心。
※ 引述《sasaki3630 (♥Gura鯊鯊的老公 ♥)》之銘言:
: 欸欸
: 安樂死很好欸
: 讓病人有尊嚴無痛離開
: 也可以讓陪病的家屬解脫
: 有些顧病人顧到生病或是殺了病人都有
: 為何台灣不開放
: 中國女子都有跑到瑞士安樂死的新聞了
: 不用忍受病痛了
: 有八卦嗎pek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