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9596g12 (宇智PaulGeorge)》之銘言:
: 阿肥最近在看憲法法庭的網站
: 看到其中的聲請類型有這一條
: 聲請要件
: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
: 主管機關(內政部)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7條
: 聲請書應記載事項
: (一)聲請機關名稱、代表人及機關所在地。
: (二)被聲請解散政黨之名稱及所在地,其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 (三)聲請解散政黨之意旨。
: (四)政黨應予解散之原因事實及證據。
: (五)關係文件及件數。
: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78條
: 有沒有憲法訴訟法第77、78條的八卦?
這通常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才會被使用
過去《大審法》中,按照《行政訴訟法》程序辦理,但在憲法法庭上路後,改成用本身的
模式執行(即一般辯論的方法)
且要通過解散案,必須經過現有總額三份之二以上之大法官的同意
相對而言較為嚴苛。
只是不管依新制或舊制,此類案件極為罕見
且新《憲法訴訟法》中,沒有註明得行提案之「主管機關」的身份,因此似乎給人過度詮
釋的空間...
(即只有負責政黨註冊的內政部才有相當權限)